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清晰划分普通群众正当消费维权与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边界,整治批量同质化投诉举报侵占行政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乱象,8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四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研判筛选,正式对外公布第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划清维权红线。
1.林某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收到林某某针对辖区14家熟食卤味店的投诉举报,主要反映相关店铺悬挂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同时要求以书面形式发送处理结果。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林某某的投诉诉求开展综合研判。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林某某已累计投诉244次、举报237次。此次林某某在短期内针对同类产品的同类问题进行集中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的特点;投诉举报对象即购买商品的店铺分布在青羊区不同区域,且均不在其提供的联系地址周边,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其主张被诉店铺悬挂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但无相关描述和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诉求中明确要求组织调解和给予举报奖励,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林某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情形,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林某某的14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索赔类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2.李某某批量投诉依法终止调解案
2026年4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时,发现李某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食品生产厂家同一类多款速食产品多次进行投诉举报(8次),均是针对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中配料表标注问题,要求厂家退货退款并赔偿。
经查,2024年以来,李某某通过邮寄信函的形式,多次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生产厂家的多款食品进行投诉举报,涉及企业为辖区内合法生产企业。经过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标签标识中配料表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均不属实,企业产品配料表中的标注符合具体名称要求。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李某某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处理,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消费争议。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终止调解程序,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3.王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2026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王某在该辖区集中发起11件投诉,涉及11户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反映茶楼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自制饮品、违规经营“黄菊”等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从王某的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同类商品的同类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的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性目的明显。经综合研判,王某购买目的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终止调解的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4.张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时发现,张某在该区集中发起5件投诉,涉及温江区辖区5户经营主体。投诉举报集中于没有水效标识的水龙头,要求执法部门依法核查处置。
对于张某的投诉诉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启动区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张某累计投诉1435次、举报682次;2026年4月6日、4月10日涉及的水龙头投诉举报实际购买发生地分别位于温江区万春镇、和盛镇、柳城街道、公平街道、永宁街道辖区,涉及5户经营主体;从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同类商品的同类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性目的明显。经综合研判,张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某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水效标识整改。
5.郝某某线上高频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6月,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郝某某投诉,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商家处购买每日坚果,商家页面宣传产品为无糖食品,但实物标签未标注糖分含量,不符合无糖食品标识规范,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款赔付,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郝某某累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1920件、举报111件,投诉举报频次、总量显著超出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维权的合理区间。该投诉人长期专门针对食品标签、“无糖”宣传细微瑕疵跨区域批量下单投诉,购买行为并非满足自身日常食用需求。全部投诉文书、索赔诉求格式统一、高度模板化,核心诉求均为索要赔偿。经综合研判,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考量因素,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权益保护范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郝某某本次投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索赔类投诉不予受理,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6.许某某高频重复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2026年6月,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许某某投诉举报,称当地某食品企业生产的火锅川粉、九苕粉未标注真实属性专属名称,要求企业赔偿并实施行政处罚。
经后台数据检索发现,许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640次、举报4937次。2024年4月、2026年3月,许某某已针对安岳县其他粉丝类食品企业,以相同“未标注真实属性名称”理由反复投诉;2026年5月6日,其已就本案涉事企业两款苕粉产品提交过一轮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企业持有产品标签检验合格报告,已作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的处置决定并完成告知。6月15日,许某某再次针对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违法事由重复提交投诉举报,全套文书表述、举证格式与前次高度重合。
经综合研判,结合平台记录及案卷材料,许某某相关行为呈现多方面异常情形:一是投诉举报频次极端异常,上万条投诉举报记录,已经远远超出普通群众监督消费维权的正常范畴。二是存在靶向重复投诉行为,集中锁定同品类食品企业,围绕单一瑕疵事由反复发起投诉举报。三是多次就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同一违法事由反复提交投诉举报,整套文书表述、举证格式高度模式化。综合以上行为特征,许某某购买目的明显超出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次重复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出具处置文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线索中反映的食品标签问题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完善标签合规管理。
□本报记者 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