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广告法中责令措施的类型界定、法律属性与适用规则
日期:08-11
近日,笔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原文,发现责令二字在广告法中共计出现12次,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等表述。这是市场监管领域其他众多实体法中比较少见的现象,对其进行整理归纳,有助于在执法实践中正确适用。
类型界定与条款分布
根据文字表述,广告法中涵盖的12个关于责令措施的表述分为5种类型。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出现1次。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出现4次。详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第五十七条(严重违法广告)、第五十八条(特定情形违法广告)及第五十九条(一般内容违法)。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出现2次。详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及第五十八条(特定情形违法广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出现1次。详见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同意发送广告)。
责令改正,出现4次。详见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具备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等广告),第六十条第一款(管理制度)、第二款(收费问题)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一键关闭)。
责令法律属性刍议
关于“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的性质。这一责令属于行政命令和临时性措施,系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中可以行使的职权,主旨在于防止涉嫌违法广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关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责令改正的关系。笔者认为,前三者的性质都属于责令改正的具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告法罚则条款有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影响”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具体规定,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体现。
关于责令改正的性质。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从概念内涵角度看,责令改正旨在“恢复合法状态、制止违法行为继续”,既是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也是违法行为人应尽义务,并非惩戒违法行为人。从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款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作为并列的行政行为,而非包含关系,表明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本质的不同;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裁定明确指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与“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的区别。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外,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还使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这一表述。笔者认为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如前文所述,“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属于责令改正范畴,是责令改正的具象化,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发布的是涉案违法广告,而不是所有发布广告行为;“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属于行政处罚的罚种,行政相对人停下的是所有广告发布行为,相当于停业整顿。
同时,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执法主体是有关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在此不作探讨。
责令措施适用场景
关于“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的适用场景。针对行政相对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应当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关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其他责令情形的适用场景。针对已经查实并认定行政相对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照广告法具体罚则条款作出决定,例如适用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应当描述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消除影响”;适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则描述为责令改正。也就是说,依照具体法条内容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凭主观想象创设、改变法条文字表述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 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