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北京首例“牟利索赔”敲诈案近日宣判。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针对某线上商超经营的洗发露、面膜、牙膏等13类日化用品进行拆分式下单,累计下单千余笔。完成批量购买后,二人以商品存在宣传问题为由,在短期内集中、反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北京12345市民热线提交投诉举报共计数百次。在投诉及后续沟通中,二人明确向企业表示“如不支付赔偿,将持续投诉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且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和解方案,坚持按照每单500元的固定标准提出赔偿要求。截至案发,二人累计向企业索赔金额近47万元,既遂获利11.65万元,另有35万元因企业拒绝支付而未遂。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一是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不符合消费者主体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找假买假”,伙同谢某某跨区域、大批量、高频次分单购买日化类商品,已经超出个人和家庭合理日常生活使用需求,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二是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某长期以投诉索赔为主要经济来源,时常通过社交软件交流、传授投诉、索赔技巧,伙同谢某某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高频、集中投诉,投诉内容远超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水平,呈现公式化、模板化、职业化特点,牟利目的明显。三是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实施了以投诉为要挟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王某某、谢某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将撤销投诉作为索要“赔偿金”的直接对价,将逐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政处罚等程序性权利作为施压牟利工具,以诉累和声誉相要挟,迫使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属于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依法求偿的权利。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是监督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但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刻意制造索赔条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牟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此案件中,王某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将投诉举报作为获利手段,按固定标准索要钱财,其行为超出民事索赔范畴,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判决清晰划定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的法律边界,对“假维权、真敲诈”乱象形成有力震慑。
据悉,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索赔治理涉及部门众多,北京市已推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畅通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通道,引导检察机关发挥中枢纽带作用,牵动各政法单位依法稳妥推进案件研判、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策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京市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