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电子取证破解网络直播营销执法难题
日期:07-24
电子证据是锁定直播带货违法主体、还原违法事实、构建证据链的核心载体,其收集、固定与运用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案件查办质效。本文结合山东省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一起网络直播营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探讨电子取证在网络直播营销案件中的实践应用。
执法取证痛点
2025年5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当地3户商户(以下称当事人)在直播中宣传“黄豆/绿豆9.9元十斤”,商品链接标注“十斤十斤囤”,但消费者实际收货仅200克。
经查,当事人委托MCN公司组织多名主播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诱导消费者点击链接下单,3天内涉案订单达1万余单,涉案金额14万余元。
该案当事人不亲自直播,而是通过MCN公司设计页面、制定话术,由不同的主播实施宣传,责任主体层层嵌套。直播口播内容不留存,商品链接随时下架,商家与主播分离等问题,造成传统取证方式难以穿透三层关系锁定核心违法事实的痛点。
多维度电子取证路径
针对上述痛点,办案机关以电子取证贯穿执法全流程,实现各环节证据的相互支撑与闭环印证。
一是远程固证与视听资料固定核心违法事实。接到投诉后,办案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远程电子数据固证,对投诉人开展视频询问并全程录像;对涉案商品链接页面进行多时段截图,固定关键信息,为案件定性保留核心原始证据。
二是电子证据交叉印证锁定实际违法主体。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店铺均登录在当事人主账号上,内含直播当天订单链接、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明细等信息。随后,执法人员赴物流公司调取邮寄服务合同、发货明细等电子证据,锁定实际违法主体。
三是跨域电子协查补齐证据链。本案中,直播平台技术服务方、电商运营方分属北京、上海,线下取证困难。办案机关依据《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启动跨域电子协查,从直播平台获取涉案店铺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销售记录、主播注册信息与直播视频切片,补全证据链关键环节。
四是构建全链条电子证据闭环。办案机关将直播平台提供的经营者身份信息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锁定违法主体;将直播视频、商品链接截图与消费者投诉笔录、微信视频录像相互印证,还原违法过程;将网络店铺后台销售数据、物流发货明细与当事人邮资凭证、支付流水相互印证,核算销售数量与违法所得。
电子取证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办案实践来看,网络直播营销执法中用好电子取证这一手段,应把握取证理念、取证规范、取证能力、协作机制四大核心要点。
树立“以电子取证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办案机关应将电子取证作为网络直播营销案件查办的首要动作和基本手段。从线索初核的远程固证,到现场检查的电子设备数据提取,再到深入调查的跨平台协查,直至事实认定的证据印证,均应以电子证据为核心构建执法流程。
坚守合法规范的取证底线。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须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拒不配合的全程录音录像。远程固证应使用具备可信时间戳、地址戳的专业工具固定证据,确保取证时间、内容可追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及时计算哈希值,防止证据被篡改;对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要求加盖平台公章或电子签章,确保来源真实。
提升专业高效的取证能力。执法人员须熟练掌握各类电子取证工具,如屏幕录制、屏幕截图、哈希值校验等软件的使用方法;须掌握电子数据的分析与运用技巧,能够从海量的聊天记录、支付流水、后台数据中提取关键信息,还原违法经营模式。
构建协同共治的取证机制。深化平台协作,依法督促直播平台、电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完整提供直播录像、主播信息等相关数据;强化外部联动,与物流企业、支付平台建立电子数据协查机制,快速调取发货明细、资金流水等电子证据,实现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多流合一”。
□张国臻 康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