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就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丝路”
日期:07-10
两千多年前,张骞出使西域,驼铃声声串联起欧亚大陆的文明对话;两千多年后,古丝绸之路再次见证了一份跨越山海的契约。2026年6月23日,18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签署《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协议》,这是全国区域信用共建载体中覆盖省级行政区最多、国际合作内涵最丰富的一次制度性安排,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点状突破”迈入“网状协同”的全新阶段。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先手棋”。18个省(区、市)携手共建信用“一带一路”,其意义远不止于区域间的信用信息互通,更是在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经济循环铺设一条无形却至关重要的“新丝路”。这条道路,一头连着国内市场的统一与高效,一头通往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让信用从监管工具升级为联通内外的强力引擎。
从“五大板块”到“一带一路”
回溯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的信用共建版图,一条清晰的脉络跃然纸上:“信用京津冀”破冰先行,“信用长三角”提质升级,“信用大湾区”开放引领,“信用成渝”双城联动,“信用东北”振兴赋能——五大区域信用共建载体犹如五根支柱,初步构建起我国区域信用协同的骨架。然而,骨架虽立,经络未通:各板块之间仍存在制度壁垒、标准差异与信息孤岛。
此次18个省(区、市)签署的《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协议》,恰恰承担着“通经络”的使命。从地理版图来看,签约单位涵盖东部沿海的福建、浙江、广东、海南、上海,西部内陆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东北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西南的重庆、云南、广西,内蒙古则横跨华北、东北和西北。这些省级行政区大多是“一带一路”国内段的关键节点,既是东西双向开放的门户,也是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会地带。将这些节点以信用为纽带串联起来,一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丝路”徐徐铺展。
如果说单个区域信用共建载体解决的是“局部最优”问题,18个省(区、市)的互联互通则在探索“全局最优”方案。以京津冀与长三角的信用标准差异为例,过去一家总部在北京、生产基地在江苏、销售网络覆盖浙江的企业,需要同时适应两套信用评价体系。在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下,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规则和标准将逐步确立,抽查结果互认、守信激励互通、失信约束联动也将成为常态。尽管目前覆盖的是18个省级区域,但已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出坚实的制度路径。
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大陆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在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而市场分割的表现之一,便是信用信息的“诸侯割据”——各省信用平台自建自用,评价标准不一,惩戒措施各管一段。企业在A省是守信典范,到了B省可能因数据未同步而“查无守信信息”;在C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到D省却依然可以正常参与投标。信用信息的非对称、非标准化流动,无形中筑起了市场的“数字围墙”。
《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协议》最值得关注的突破,在于其系统性地构建了跨区域信用协同的“四梁八柱”,这正是铺就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新丝路”的钢筋铁骨。在制度层面,协议明确“制定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规则和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分类、失信认定、信用风险评价、信息公示、信息应用、信用修复、信用激励政策等各项监管标准。这不是简单的标准趋同,而是通过制度性的权力让渡与整合,构建起超越行政区划的信用治理共同体,让信用成为企业跨区域自由流动的“通行证”。
在技术层面,《协议》提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探索建设‘一带一路’企业信用可信数据空间”。这一表述蕴含深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实现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既规避了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又释放了信用信息的要素价值。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嵌入,使跨区域信用风险监测预警转向“事前预防”和“主动治理”,为“新丝路”的畅通提供了智慧化的“导航系统”。
更为关键的是,这一信用数据空间的构建,不是18个省级信用数据库的“物理叠加”,而是通过统一接口、统一标准、统一规则,推动实现“化学反应”。当信用信息在18个省(区、市)之间自由流动、实时更新,企业的跨区域经营成本将大幅降低,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将显著提升。这恰恰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市场统一的前提是信息统一,市场互信的基础是信用互认。这条“新丝路”的铺设,正是从信息这一最基础的要素出发,重塑国内市场的底层架构。
对内统一与对外开放的制度桥梁
“共建信用‘一带一路’”的命名,蕴含着深刻的战略辩证法。一方面,“一带一路”指向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信用共建在国内18个省(区、市)之间展开。这一命名策略,揭示了我国市场经济治理的核心逻辑:以对内信用统一支撑对外开放合作,以制度型开放促进国内信用治理现代化。这条“新丝路”,既是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内循环通道,也是连接国际市场的外循环接口。
从对内维度看,18个省(区、市)的信用共建,本质上是在国内大循环的关键节点间铺设“信用轨道”。设想一个场景:一家浙江的民营制造企业,欲将生产线拓展至陕西,同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口岸将产品出口至中亚市场。在旧的信用监管格局下,企业需要分别应对浙江、陕西、新疆三套信用监管体系,信用信息的重复申报、标准转换、结果互认,都构成隐性成本。而在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下,这家企业只需在注册地接受统一的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和监管结果即可在18个省级行政区域互认互通。这一制度设计,降低了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实现“一通百通”。
从对外开放维度看,《协议》专设第四章“加强国际合作”,明确提出“探索构建跨境信用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在自贸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定区域开展信用合作试点”。这意味着,18个省(区、市)不仅在国内实现信用互认,更将作为中国信用标准“走出去”的先行区,在跨境信用合作中积累制度经验。当中国的信用监管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逐步衔接,中国在全球信用治理中的话语权将实现质的跃升。而这一切的起点,恰恰是国内18个省级行政区的制度协同与标准统一——打造国内统一大市场的信用底座,才能支撑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宏大叙事;国内“新丝路”四通八达,才能进行国际信用合作的长远布局。
从监管工具到发展动能
长期以来,信用体系建设容易被窄化为“监管工具”,聚焦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风险行为的预警。《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协议》系统性地将信用从监管端延伸至发展端,使信用成为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协议》第十三条提出“支持信用赋能区域平台规范发展”,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信用合规建设,鼓励平台企业开展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建立平台内经营者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平台企业是统一大市场中最活跃的微观主体之一,但内部的信用治理长期处于“各自为政”状态。这一条款的深远意义在于:政府端的公共信用信息与平台端的商业信用数据实现有序对接,将有力推动平台治理从“流量驱动”转向“信用驱动”,治理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顽疾将获得更有效的工具,市场秩序将沿着“新丝路”实现自我净化。
《协议》第十四条提出“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工具箱’,支持区域内包括民营经济主体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加强协作、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推动区域内同一行业、产业集群中具有互补性的经营主体形成产业链供应链,实现集群式发展”。从这段表述可以看出,信用不再仅是“约束”的工具,更是“链接”的纽带。在18个省(区、市)之间,信用评价结果将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信用良好的企业将更容易获得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机会,信用资源将像金融资本一样实现跨区域配置和增值。这对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痼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新丝路”上的信用之光,正照亮企业跨区域成长的道路。
更进一步看,信用信息的跨区域流通和开发利用,本身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协议》第十条明确“在全国率先开展区域信用信息数据开发应用创新”“持续释放信用信息数据要素价值”。在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政策文件的今天,18个省(区、市)的信用数据空间建设,也是在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可行路径——它不仅服务当下的市场监管需求,更为数字时代的市场治理作出积极探索,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信用方案”。
协同治理与激励相融
任何跨区域合作协议,都面临一个共同的制度难题:如何确保各方既有动力履行义务,又有约束避免“搭便车”?《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框架协议》在制度设计上展现出审慎而精巧的平衡,确保这条“新丝路”能够行稳致远。
从组织架构看,《协议》确立“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轮流担任召集人”的会商机制。这一设计既保证了中央层面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又赋予地方充分的主动性和创新空间。定期轮换的召集人制度,使18个省(区、市)在“平等参与、共同负责”的治理结构中能够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确保“新丝路”的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从激励机制看,《协议》第二十四条强调“坚持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复制推广机制”。这意味着,在信用数据共享、跨区域监管协同、信用赋能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将通过标准化工具向全国复制推广。这创造了一种“改革创新—经验总结—复制推广”的正向循环,可以极大地激发各地制度创新的内生动力,让“新丝路”不断延伸拓展。
从约束机制看,《协议》第二十一条明确“压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牵头内设机构,细化目标任务,并定期向协作机制汇报工作进展。这种目标责任制与定期评估机制的结合,使协议落实有了“刚性约束”,确保“新丝路”的每一段路基都坚实可靠。
信用“一带一路”的深远意涵
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是信用体系建设从地方探索走向区域统一、从国内治理迈向国际合作的关键一步。它以18个省(区、市)的制度协同,编织起覆盖东西南北中的信用网络;以信用信息的跨区域流动,消除市场分割的信息壁垒;以信用标准的统一互认,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这条信用“新丝路”,将分散的区域市场串联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国内大循环。
从更高的层次观察,这一协议折射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不追求激进变革,而是通过区域试点、经验积累、制度扩散,在动态演化中实现治理能力的整体跃升。从“信用京津冀”到“信用长三角”,从“信用大湾区”到此次共建信用“一带一路”,每一次扩容都是对前期经验的集成升华。这条“新丝路”的延伸,也成为我国制度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生动注脚。
信用,是轻盈的契约,也是坚固的基石。当18个省(区、市)的信用体系在古丝绸之路的起点牵手相连,它们联结的不仅是数据与规则,更是市场经济的信任根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脉络。这条铺展在18个省(区、市)之间的信用“新丝路”,以其制度创新的深度与协同治理的广度,正在书写中国经济治理现代化的崭新篇章。
□本报记者 王国明
■短评
信用何以联通内外
信用联通内外的深层逻辑,并非先内后外或先外后内的线性次序,而是同一制度的两端同时发力。对内,18省(区、市)的信用互认消弭了市场分割的根源。信息非对称流动筑起的“数字围墙”,在统一标准和数据共享中瓦解,企业跨区域经营成本降低,要素得以自由流通。对外,这条“新丝路”以国内统一大市场为底座,参与跨境信用规则构建,在自贸区、经济合作区率先探索制度型开放。没有内循环的信用底座,外循环的制度接轨便缺乏依托;没有对外开放倒逼标准提升,内循环的信用体系也难以突破“自说自话”的局限。
这场实践最本质的启示是:内与外不是先后关系,而是同一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双面。这条“新丝路”所铺设的,正是从“各自为政”到“一通百通”的制度通道,它让市场经济的信任根基,在联通中生长出超越行政边界的力量。
□菓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