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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强化法治保障 守护公平诚信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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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4:知产视界       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40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修法,是积极回应解决商标领域实践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系统总结我国商标领域经验成果的重要举措。新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对篇章结构作出较大调整,条款内容进一步丰富,在注册规则、监管机制、权利保护等方面推出一系列突破性制度设计,呈现诸多具有实践价值的亮点。

完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新法进一步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同时,要求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按照以上规定的原则,新法对有关章节涉及部门职责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确保部门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为便于经营主体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提升商标工作质效,新法要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

完善注册条件规制恶意注册
  旧商标法的商标注册条件条款较为分散、规则模糊,同时恶意囤积商标、抢注热点标志等乱象屡禁不止。为统一注册标准、从严规制注册乱象,新法增设专章集中规定商标注册条件,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便于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商标使用场景全面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新法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新法调整范围。同时,新法进一步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回应新兴领域发展需求,促进提升经济发展活力。
  新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注册条件,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新法同时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此外,进一步前移商标管理预防窗口,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

完善驰名商标制度护航企业出海
  长期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规则局限,未注册商标维权壁垒较高,新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
  为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新法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针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新法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加大管理力度整治“心机”商标
  长期以来,商标领域“重注册、轻使用”问题突出,存在商标恶意申请、虚假注册、违规使用、注而不用等乱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新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法还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推动解决商标“注而不用”难题。
  近段时间,误导公众的“心机商标”引发广泛关注。为严格规制“心机商标”,新法规定,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完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措施
  近年来,商标侵权行为呈现链条化、隐蔽化、复杂化特征,商标维权存在行刑衔接不畅、执法取证难、侵权赔偿标准不清晰、恶意诉讼频发等问题。为打通维权壁垒、强化全链条保护、规范诉讼秩序,新法全面升级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
  一是完善商标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完善商标执法措施,增加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是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