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词变化看团体标准化治理格局跃升
日期:06-25
近日,国家标准GB/T 20004—2026《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将代替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成为规范和评价团体标准化活动的重要依据。从“指南”到“规范”,一词变化关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治理变迁。
爆发式增长背后的窘境
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主要形式,在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立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来,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8415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累计发布团体标准12万余项,有力推动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
然而,数量爆发式增长的背后,是“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尴尬现实。从实践情况看,不少团体标准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泥潭,不同团体在同一行业发布的标准可能相互“打架”。部分社会团体存在标准制定程序不规范、技术内容不科学、实施监督不到位、利益相关方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团体标准质量参差不齐,亟须加强规范引导。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团体标准化活动治理,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性文件,不断健全团体标准化治理体系。新形势下,2016年版的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在约束力、系统性和操作性等方面已无法满足团体标准化治理的需求。因此,修订该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注意到,标准编制说明中提到,此次修订遵循规范性原则。作为规范标准,新标准在条款表述上明确区分“应”“宜”“可”等能愿动词,并增加反向约束表述。对于应用方而言,这表明标准从“最好这样做”的意见建议变为了“应该这样做”的约束条款。
团体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翻读征求意见稿,新标准细化了团体标准组织的职能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修改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形成规则……将国家最新要求融入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意味着什么?
门槛在抬高。新标准提出团体标准组织的各项基本能力要求,明确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条件。那些没有标准化工作制度、没有经费管理机制、没有自我评价能力的协会,将失去制定标准的资格。
程序在收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及发布、复审,标准制定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同时,要求也在量化——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参与审查专家人数宜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核心技术内容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内容重复率不应超过30%。
约束在加强。新标准规定,团体标准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不应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应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而按照2026年3月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措施已从“予以撤销登记”调整为“吊销登记证书”。因此,靠卖标准号牟利的协会,一旦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团体标准组织瞄向国际舞台
曾有业内专家指出,相比于其他类型标准,团体标准由于制定周期较短、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往往能够更加灵活地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帮助企业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抢占先机。尤其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的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团体标准大有可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国际化”章节,为团体标准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新标准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可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通过国际、区域标准组织、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等渠道,推动转化为国际或区域相关标准;具备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可开展团体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推动团体标准在国际交流与应用中的使用。
此外,新标准就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提出多方面指导建议。如,鼓励具备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选派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活动,鼓励团体标准组织与国际、国外、区域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国际化运行,鼓励具备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发展成为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鼓励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际标准直接采用。
从“指南”到“规范”,这一词之差不仅代表着团体标准发展走到了新的分水岭,更是团体标准化治理格局的再一次跃升。
□本报记者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