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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国民协同”视域中产业标准制定的优化路径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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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3:研究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

  标准作为产业链底层规则,其制定权直接关系技术路线、市场准入与利益分配。当前,全球产业竞争正由产能竞争加速转向规则与标准竞争。在5G、人工智能、新能源、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谁主导标准,谁就能掌握产业链治理主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国家标准引领、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要求通过标准体系优化和产业治理现代化,夯实现代化产业体系与国家安全的制度基础。
  与之相呼应,《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提出,构建多元协同的产业链安全机制,强化标准对产业链安全的支撑作用。《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健全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机制。《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行动计划(2026—2030年)》进一步提出,推动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内的各类企业强化创新,制定具有前沿引领性的企业标准。这意味着,我国标准制定正由政府单一主导向多元协同共治加速转型。

产业标准制定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标准制定以政府推动为主,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深度与广度不足。截至2025年底,我国已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发展的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提出,建立高效协同的新产业标准化工作体系,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推动重点标准联合研制与协同实施。
  标准制定并非单一主体行为,而是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治理过程。在标准研制中,牵头方需要围绕技术参数、产品适配、流程规范等关键环节形成共识,推动上下游标准衔接,提升产业链稳定性与协同性。同时,通过企学研协同,可引入外部创新资源,破解关键技术瓶颈,避免行业恶性竞争,形成产业发展合力。
  尽管我国部分领域已实现标准引领,但产业链标准治理仍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跨行业标准衔接不足。例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整车企业遵循汽车行业标准,电网企业遵循电力行业标准,车网互动标准体系尚未有效贯通,制约智能电动汽车与电网协同调峰能力提升。二是关键领域标准体系缺乏统一协同。例如,镍铁渣循环利用同时存在冶金与建材两套行业标准,由于缺乏系统集成与有效衔接,实践中跨区域监管难、标准适用争议频发。三是标准产业化应用率偏低。调查显示,我国团体标准产业化应用率不高,大量标准停留于文本层面,未有效转化为产业治理能力。
  当前,新型工业化背景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不仅是生产能力问题,更是依托自主标准体系实现高效协同的问题。现实中,标准制定多集中于同行业企业或企学研合作,跨产业链协同不足,容易出现标准不兼容、不连通、难监管等问题,难以有效支撑产业链安全治理。标准冲突,表面上是技术参数与检测规范失配,深层次却折射出我国产业标准制定体系中的核心盲区:缺乏一种能够跨越部门管辖边界、贯通上下游的超级连接器。
  相比欧美国家,我国产业结构具有明显特色:产业链上游往往由掌握基础设施和重资产场景的国有企业主导,下游应用创新和系统集成更多由民营企业承担。例如,5G基站、特高压骨干网等基础设施主要由央企建设运营,而充电网络、工业软件、ERP系统等创新应用领域,则由大量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企业具备基础设施、战略安全与资源整合优势,民营企业具有技术创新与市场敏捷优势,二者在产业链上形成高度互补关系。

“国民协同”制定产业标准的主要障碍
  我国标准制定正经历从政府单一主导向多元共治的转型。破解跨行业标准不衔接、关键领域标准供给不足等问题,关键在于形成能够兼顾制度优势与市场优势的新型协同模式。“国民协同”是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主导产业标准制定,通过资源互补、技术共研、规则共建,重构标准形成机制,推动标准制定由行政推动向规则共治升级。
  当前,标准制定与产业政策、创新资源配置和供应链治理联动不足,“国民协同”仍面临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
  标准制定激励机制不足,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缺乏稳定利益耦合机制。国有企业更强调安全合规与通用性,民营企业更注重市场收益与技术前沿,双方在技术路线、专利许可、准入门槛等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同时,标准研制投入高、收益外部性强,民营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现有考核体系与公共政策中,对协同制定标准的激励仍不充分,导致国有企业的链主优势与民营企业的创新优势难以有效结合。
  标准必要专利(SEP)治理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信任不足。虽然《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披露必要专利并作出许可承诺,但实践中仍存在“专利埋伏”等行为。一些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隐瞒核心专利,待标准推广后再发起侵权诉讼,影响标准公共性与产业协同。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缺失,容易使标准协同异化为利益博弈与诉讼对抗。
  标准制定与产业实践联动不足,协同存在时间差与适配差。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普遍强调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形成覆盖立项、制定、实施、评估的全生命周期协同机制。相比之下,我国部分标准制定仍集中于少数主体,产业链上下游、行业协会及中小企业参与不足,导致标准与市场需求、产品迭代节奏脱节。部分链主企业缺乏构建标准协同生态的经验与能力,产业链上下游在认证、检测、计量等环节难以有效衔接。

对策建议
  破解上述问题,关键在于把标准制定权作为产业治理权来布局,推动“国民协同”从市场协作走向规则共建。
  创新标准制定组织形态,构建跨行业标准联合体与“双链长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数据、接口、安全等基础标准,鼓励链主国有企业联合“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平台企业和科研机构组建标准联合体,探索“链主牵引+链上协同+协会协调”的标准共治模式。建立跨部门、跨行业标准协同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链标准实行统一立项、联合起草、共同审查。探索“双链长制”,由政府链长负责政策协调,市场链长负责技术路线与需求统筹。
  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与争议解决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标准制定前开展联合研发与技术交流,建立标准化全过程SEP合规机制,强化专利披露与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承诺管理。建立标准争议调解机制,推动纠纷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减少诉讼对抗,形成开放协同生态。
  完善标准制定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标准制定嵌入产业链治理。探索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纳入金融机构信贷和投资评价体系,对主导制定关键标准的企业在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中给予支持。强化标准立项前利益相关方评估,充分吸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诉求。推动标准与产业政策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建立分层分级标准评价体系和标准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推动标准制定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建立标准先进性评价机制,促进创新性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升级。建立标准动态评估与快速修订机制,对战略性领域开设标准制定快速通道,推动标准试点验证,提升标准与产业实践适配性。
  支持国有企业联合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央企、地方国企联合“专精特新”企业组建国际标准联合体,形成“国企搭平台、民企强技术”的国际标准协同机制。推动国内成熟技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深化“一带一路”标准合作,推动中国标准从规则适配向规则输出跃升。建立重点领域国际标准互认机制,降低企业跨境认证成本,不断提升中国产业链国际规则影响力。

□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 张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