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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浅谈商业秘密案件的调查认定

日期: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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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3:法治经纬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某市场监管局收到A公司举报称:其员工B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其岳父为法定代表人成立C公司,与A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员工B还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核心客户的联系信息、项目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代表C公司与A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接洽、交易,抢夺A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A公司客户流失、订单锐减。A公司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材料。
  经调查,办案机关认为员工B违反与权利人A公司的约定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涉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C公司明知商业秘密是员工B在职期间所获取的权利人A的经营信息仍获取、使用,涉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中关于立案追诉标准及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办案机关认定员工B和C公司已经给权利人A公司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准备与调查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开展准备及调查工作。
  (一)准确理解商业秘密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应具备的法律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例外及举证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与是否涉罪,如何理解客户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均提供了判断标准。调查前还要研究行使调查权的注意事项,以及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违法行为发生时效问题、诉讼管辖问题等。
  (二)根据举报材料深入开展外围核查
  收集举报人在行业内网站、期刊等媒体上的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相关年度报告,了解举报人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新三板企业、是否有人才引进等情况。根据举报材料,给举报人一份明确的提交材料清单。
  同时,要对举报人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是否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了解其所从事的主要行业、领域,上下游客户主要分布;经营过程中内部业务流程,内部员工的业务职责、权限、地域等,对员工的相关管理要求及入职培训、入职协议等。还要查明被举报人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业务地域范围及个人情况。
  (三)根据举报材料和外围核查情况严谨制定调查提纲
  一是围绕举报情况,重点收集举报人的主体登记情况及章程,经营资格、产品生产许可及注册情况,专利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近3年会计报表及纳税情况;产品介绍图集和宣传册;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入职及培训、禁业限制、掌握核心技术及图纸人员管理、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产品销售人员岗位责任、产品销售区域分布、公司与客户往来邮件信息、客户档案建立及保管、电脑办公系统工号管理等。收集员工B的基本情况及入职协议或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近3年开展业务情况等,以便证明经营信息经过举报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是选择3户至5户举报人反映的重点客户开展调查,了解客户与A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近3年来C公司与该客户签订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需要复印每一次合同签订履行的资料,电子资料须打印。
  三是对C公司开展调查,重点了解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公司组织架构、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产品、产品销售区域等;销售给A公司客户的产品,其核心技术方案或相关信息来源是自主研发、反向工程还是其他方式获得。如果是“自主研发”,需要提供完整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项目日志、设计图纸等原始证据。还要调查主要研发人员及工作经历,核心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是否曾任职于A公司,其入职时间、岗位及职务、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首次获取或接触涉案产品相关技术资料或经营信息,以及客户的具体联系信息、采购需求等情况,同时通过税务机关调取C公司的发票信息。
  四是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重点是员工B在A单位供职期间,利用自己建立和掌握的客户信息为C公司牟利的事实经过,在C公司领取报酬等情况。同时,也应充分听取员工B的陈述和辩解。

办案启示

  将经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是本案的核心。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注重以下要点。
  一是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充分掌握电子取证技术和手段。执法人员在调查对象特别是侵权人的电子设备上,要固定邮箱中与相关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要求。
  二是准确计算违法所得。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执行,并就计算的问题听取侵权人的陈述和辩解。在行政程序中认定的违法所得,可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权利人作为证据使用并被质证。
  三是正确理解“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也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内涵作出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因此,不能认为公司客户的上述信息是由员工跑业务获得的,就不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普通人的电话和姓名可能不构成经营信息,但一个行业内的设备采购人员姓名、电话、邮箱,以及产品需求和投标报价等,只要符合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则可能构成经营信息并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管局 余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