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06-04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细化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实操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裁决领域的首部部门规章《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为了进一步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诉求,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地方办案的指导,该局起草《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办案程序和实体标准,规范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工作,积极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平衡好社会公众利益。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两部分,共31.6万字。其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部分分为概述、办案程序、侵权判断、证据、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7个章节。“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部分分为概述、调解专利纠纷的程序、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行政调解、奖酬纠纷的行政调解、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调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其他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等9个章节。
《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制度进行细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在落实新制度方面,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专利裁决行政诉讼、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增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相关内容;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等内容。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部分,明确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并通过案例分析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的实际操作提供指引。
在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方面,回应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诉求,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追加共同请求人、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进行详细规定;增加线上口头审理程序,明确线上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合议组、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等内容。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增加关于出租侵权产品的相关内容以及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还增加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共同侵权的认定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办案人员资质、管辖权、结案方式等相关规定,增加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和重复侵权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
在优化办案程序手续方面,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要求,简化外国人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证据的手续。优化受理、立案和调查举证程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作出特殊规定,对案件中止处理及可以不中止处理的情形、结案时限的要求、调解结案时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作出细化规定。细化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回避的情形和人员类型;系统梳理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文书,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