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Services GmbH)与被执行人南京阀安阀门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4)沪73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阀安阀门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本院现公告如下: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南京阀安阀门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Services GmbH)“泰科”、TY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存在加重公众对企业字号之间的混淆误认的行为,以及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解的宣传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南京阀安阀门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1.停止侵犯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Services GmbH)“泰科”、TY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停止使用并注销侵犯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Services Gmb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域名“chtyco.com”和“taikevalve.com”;3.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南京泰科阀门有限公司);5.赔偿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Services GmbH)经济损失7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6.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特此公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