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建议修订公司法,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旨在为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一条合法的债务豁免与经济重生之路。这一建议迅速带火了“商自然人”这个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商自然人呢?
简单来说,商自然人是指那些以自己的名义、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以此为职业的个人。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都属于商自然人的范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主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但对于商自然人这个庞大的群体,尚缺乏专门的破产保护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作为商自然人典型代表的个体工商户的破产保护问题。
为何商自然人“退出无门”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最末端的“毛细血管”,在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功不可没。然而,由于长期背负着“无限责任”的枷锁,许多经营者在遭遇商业失败后,很容易陷入难以翻身的生存困境。
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个体工商户面临着一个核心矛盾:主体地位与责任承担的不匹配。
无限责任的沉重包袱。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需由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一旦生意失败,经营者不仅失去了事业,整个家庭都可能因此陷入赤贫,基本生存都成问题。
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这导致大量经营不善的“僵尸个体工商户”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合法清算。结果是,债权人讨债无门,债务人也因信用惩戒而处处受限,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死结”。
因此,构建一套既能救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又能有效防范“恶意逃废债”的破产制度,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
严格区分“经营债”与“生活债”
为防止制度被滥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设定清晰的边界,核心在于区分“经营性负债”与“生活消费负债”。
聚焦经营性债务。破产救济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因合法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例如货款、经营性租赁费用、商业贷款等。
剔除生活消费债务。因个人奢侈消费、挥霍浪费,或与经营无关的私人借贷所产生的债务,不应纳入破产救济的范围。
通过这种清晰的界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人利用破产制度来规避本应承担的社会契约义务。
为“诚实度”设置法治过滤器
为确保破产制度不沦为逃债的工具,必须为商自然人设定比法人企业更为严格的准入门槛,确保救济对象是真正的“诚实而不幸者”。
财务账目透明化。申请人必须提交近3年的详细营业账簿、税务申报表和银行流水。如果无法清晰说明资金去向,导致“账目不清”,法院应不予受理。
失败原因要审查。法院需严格审查经营失败的原因。申请人须证明其困境源于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而非滥用信用、非法经营或肆意挥霍。
关联交易要穿透。申请人必须主动披露破产前一到两年内,涉及亲友的所有大额转账或资产变动情况,严防偏袒性清偿和利益输送。
司法审计先介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全方位的“资产体检”,严查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一旦发现恶意抵押、虚构债务等行为,不仅驳回申请,还应将其列入准入黑名单。
动态的偿还计划与灵活的调节预案
商自然人的债务偿还计划不应是僵化的“固定数字”,而应是一套基于实际情况的弹性动态平衡机制。
阶梯式清偿方案。初期设定较低的清偿起点,为债务人留出“恢复元气”的时间。待经营状况好转、盈利能力提升后,再逐步提高偿还比例。
收入挂钩与生活保障。参照当地平均水平,为债务人设定一个保障基本生活的“豁免额度”。超出该额度的净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如50%-70%)划入偿债资金池,这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尊严,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季度申报与灵活调整。建立季度申报制度,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收入适时调整还款额度。通过“多赚多还、少赚少还”的柔性调节,避免因硬性还款压力导致其再次破产。
重大变故的避风港。当遭遇行业性危机或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暂停还款的“休止期”,体现法律制度应有的温度。
正向引导与失信惩戒并行
“正向激励型”清偿协议。鼓励债务人通过努力经营提前完成还款目标,可相应缩短监督考察期或减免剩余利息。同时,还款表现将实时接入征信系统,实行阶梯式解除限制,形成“还钱越快、信用恢复越快”的良性循环。
数据真实性核验。动态调整机制的前提是数据的真实性。破产管理人应定期进行司法审计,严防债务人通过虚增成本或隐瞒收入来恶意压低还款额度。
恶意违约“一票否决”。一旦发现故意瞒报收入的行为,应立即撤销其动态调整资格,强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将其列入终身失信黑名单。
考察期管理与信用补偿
进入破产程序后,商自然人需要经历一个为期3年至5年的“信用考察期”,作为获得救济的代价。
行为轨迹严控。除法定的自由财产外,所有经营盈余都必须交给托管人用于分配,并须定期向法院报告财务状况。
职业与消费限制。考察期内严禁高消费,并禁止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清偿债务的持续告知义务。结合我国国情,商自然人破产不宜采取“彻底免责”的模式。如果在程序结束时债务仍未还清,相关记录应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保留7年至10年。这种长期约束既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未来交易对手的风险警示。
一场精准的“司法外科手术”
商自然人破产保护制度,本质并非一个逃避责任的“避风港”,而是一台精密高效的“司法外科手术”。它的首要目标不是简单地免除债务,而是为那些诚实的经营者争取到宝贵的喘息时间。
通过司法的介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让经营者从催债的压力中暂时解脱,集中精力处置资产或重整业务。在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寻求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利用,确保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得到最优清偿。最终,帮助商自然人实现从“负债终身”的困境到“经济重生”的理性回归。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陈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