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对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发布提出新要求
日期:04-23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布《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广告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十九条,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要注意甄别广告内容,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食品、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指引》除对普通食品的广告发布有明确要求外,还细化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广告发布的各项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的定义,并强调食品广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指引》指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指引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十二种情况。
《指引》明确,特医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医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医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内容。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此外,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医食品广告。
□苏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