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UL LLC)造成的不良影响,现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我司作为专业报关服务企业,于2024年7月28日接受东莞英达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为其申报出口至德国、波兰的两批锂离子电池组办理报关手续。经法院生效判决(案号:(2025)粤1973民初29180号)认定,上述货物中4069个锂离子电池组标有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第11428849号“UL及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我司作为报关企业,因未尽到与我司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在应知“UL及图形”标识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知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侵权产品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我司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已损害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市场声誉,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质量认证产生误认。我司诚恳接受法院判决,对因帮助侵权行为给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为切实消除影响,我司特此声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尊重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全面加强报关业务审查,杜绝为任何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提供通关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管,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特此声明。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