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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左边为:二、三版中缝

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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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杭余市监罚送告〔2026〕仁002号唐良多:
  公民个人信息:唐良多,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2********6413,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联系电话:155****5582。
  本局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身份证地址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6〕148号),内容是: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在未核实俞某某年仅15周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图案为“花朵”,文身位置为左手手背,并收取文身费用360元。9月29日,俞某某母亲俞某在发现其儿子文身后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要求洗文身,并告知当事人俞某某是未成年人的事实。当事人为俞某某清洗文身,并收取洗文身费用400元。10月3日,俞某某再次到当事人处要求文身,当事人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再次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图案为“关公”,文身位置为右肩,并收取部分文身费用170元。当事人两次文身及一次清洗文身共收取费用930元,违法所得共计930元。
  2026年02月0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6〕7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公示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
  2.处罚款50000元;
  共处罚没款50930元(人民币伍万零玖佰叁拾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或到指定的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科技城支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201000074431680002201)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6〕14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谢佳锋、叶帆
  联系电话:0571-863971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36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8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莆市监罚催〔2023〕09150004号袁航英:
  本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3〕0915000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361916元及加处罚款3619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到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明辉 林乃婷
  联系电话:0594-2655220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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