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新海商法)正式实施。新法律落地,将给海事仲裁带来怎样的影响?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秘书易园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海商法完善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规定,将对造船合同争议的仲裁管辖选择产生怎样的影响?
易园:新海商法第10条终结了多年来因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模糊所引发的大量争议。新法针对建造中船舶,区分已登记(适用登记国法)和未登记(适用建造地法)两种情况,为国际船舶融资、建造和交易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其对仲裁管辖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强化了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的法律支撑。当建造地法、留置地法就是中国法的时候,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专业性和便利性上都具有天然优势。第二,催生了大量围绕所有权归属的新型争议。这类争议高度依赖合同解释、行业惯例和中国法律背景知识,在这方面,我们比境外仲裁机构更具优势。
境内仲裁机构的核心优势,我概括为五点。其一,法律熟悉度。我们的仲裁员对中国海商法、物权法、担保制度的理解深度是境外机构无法比拟的。其二,仲裁地熟悉度。当事人选择境内仲裁,仲裁地即为中国,裁决撤销、承认与执行均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及中国仲裁法,法律确定性高。其三,司法联动优势。境内仲裁机构能够便捷地与船舶建造地法院衔接,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因跨境司法协助导致的延误。其四,行业生态嵌入。我国造船业三大指标已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仲裁所需专家资源、技术鉴定、行业惯例认定等资源在本地就可以高效整合。其五,新仲裁法赋予的制度空间。涉外海事纠纷已适用临时仲裁,进一步消除了国际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的顾虑。
新海商法第308条增设对等反制条款,将如何影响涉外争议的解决路径选择?
易园:这一条款的立法意图非常清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示中国在国际航运规则博弈中的反制立场。
从仲裁视角来看,影响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影响当事人的仲裁地选择心理。例如,如果某个国家对中国造船或海运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依据第308条可能对该国企业实施对等待遇。因此,该国的船东或货主在与中方企业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被反制条款“波及”,可能主动选择中立且与我国关系友好的仲裁地,或者直接选择中国境内仲裁。第二,强化境内仲裁的“安全港”属性。中方企业在面对采取歧视性措施国家时,将更加倾向于约定中国境内仲裁,因为境内仲裁裁决,不受反制措施中可能出现的“对等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影响。第三,可能催生“反制条款适用争议”的新案件类型。例如,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母国采取了歧视性措施为由,主张中国仲裁庭应当依据第308条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或者在裁决中直接给予对等待遇。这类新型争议将考验仲裁庭在公法与私法交叉领域内的裁判能力。
总体而言,第308条作为强烈的立法导向信号,从宏观战略上,会促使更多涉及中方利益的造船、海运争议向中国境内仲裁或友好国家的仲裁地集中,提升中国作为仲裁地的制度吸引力。
新海商法实施后,如何推动更多造船企业选择中国境内仲裁?
易园:推动中国境内仲裁的路径有三:一是从合同源头植入,推广标准造船合同本土化。二是加快培育临时仲裁生态。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已在上海落地,向国际社会证明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不仅是可行的,也是专业的。三是推动保险与仲裁联动。推动船东互保协会与境内仲裁机构建立更深度的规则对接,积极参与国际保赔集团相关规则讨论,争取在电子提单认证、绿色燃料认定标准和争议解决仲裁规则等新兴议题上率先形成中国标准。(周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