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远洋船员医疗保障体系 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日期:03-25
观点:
●完善远洋船员受扶养人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与待遇标准
●建立中国特色远洋船员长期护理保障机制
●探索建立远洋船员多边医疗保障机制
记者 吴秀霞
航运是全球经济的命脉,船员作为航运事业的核心力量,其战略地位无可替代,更是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关键力量。我国作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保障远洋船员医疗权益、全面履行公约义务,既是彰显大国担当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航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船员职业归属感的必然要求。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长倪迪结合自身航海从业经验与行业调研,聚焦远洋船员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与公约义务履行,提出多项针对性建议,为破解远洋船员医疗保障痛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倪迪表示,远洋船员长期在海上作业,工作环境封闭恶劣、作业周期长,其职业特殊性对医疗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但远洋船员医疗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未充分契合《公约》要求,也难以适配船员职业特点。一是受扶养人医疗保障覆盖不足,未达到《公约》对等要求。《公约》明确船员受扶养人应享有不低于岸上工人的医保待遇,但部分船员参加无个人账户的居民医保,其近亲属无法享受医保共济,且船员配偶多参加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低于职工医保,与《公约》要求存在制度性差异;二是船员工作特殊性未被制度兼顾,医保待遇享受不充分。船员长期海外随船作业、在船时间长且伤病概率高,但现行制度规定境外就医费用不被纳入医保支付,导致船员承担与岸上职工同等缴费责任,却难以享受对应保障,影响我国的《公约》履行成效。
围绕完善远洋船员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倪迪提出三大具体建议。一是完善远洋船员受扶养人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与待遇标准。倪迪建议,针对参加职工医保的远洋船员,在保持现有社保缴纳模式和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将其在船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个人与企业缴费部分)单独列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该部分费用与参保所在地最低医保缴费标准差额的累计资金,保障其受扶养人的医疗需求。针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远洋船员,探索建立专门的医疗费用共济或补贴机制,确保其受扶养人享受与岸上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切实落实《公约》中关于船员受扶养人社会保障待遇的相关要求,同时引导船员通过多缴费享受更高水平保障,充盈医保资金池。
二是建立中国特色远洋船员长期护理保障机制。结合远洋船员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特点,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为契机,为失能远洋船员及其受扶养人提供全方位保障。在资金筹措上,可将远洋船员在船期间医保缴费与参保地最低缴费标准差额的累计资金作为初始资金;在运行机制上,综合运用医保共济与再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保障体系。该机制既能提升远洋船员群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也能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产业发展,助力扩大就业、壮大保险经济。
三是探索建立远洋船员多边医疗保障机制。一方面,鼓励在中国籍船舶任职的外籍远洋船员参加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与我国远洋船员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另一方面,深化与主要航运贸易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推动签订双边或多边远洋船员医疗保障合作协议,统一医疗服务标准,建立跨境结算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境外待遇申领流程,破解远洋船员境外就医报销难的瓶颈,同时为推广我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