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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
华商报
法院:这种婚姻可『撤销』
日期: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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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华商·科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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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对方故意隐瞒的“疾病”,让你以为的婚姻变成了后知后觉的“骗局”,法律能给婚姻“撤回”的机会吗?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一起撤销婚姻案:男方婚前已知自己患性功能障碍及生育疾病,却只字不提,婚后妻子发现真相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撤销婚姻关系。这并非孤例,司法实践中明确,若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就是侵害配偶的知情权,足以让一纸婚书“作废”。
>>案件回顾
男子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 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2023年11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彼此心生好感开始恋爱,并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就在结婚前两个月,赵先生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生育力有降低趋势等。李女士与赵先生婚前未同居,结婚时也未做婚前检查,婚后双方多次备孕未果。
2025年3月、2025年10月,赵先生又先后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与此前一致。2025年11月,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声明书》,其中写道:“本人结婚时隐瞒自身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后多次治疗均无任何改善,我一直深爱着李女士,对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深感歉意……”
李女士认为,赵先生在婚前已就医,并知悉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但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了其结婚意愿的作出,且上述疾病严重影响了双方婚后生活及生育,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李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婚姻。
赵先生辩称,婚前两人感情很好,担心如实告知后李女士不同意结婚,故未告知所患疾病情况。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结婚意愿作出的关键因素。本案中,赵先生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多次诊治后效果不佳,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婚前,赵先生在已知患病的情况下,并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缔结婚姻时的知情权,足以影响李女士结婚意愿的作出。李女士诉请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隐瞒哪些身体情况可能会损害配偶的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生育疾病属于影响婚姻缔结的重大疾病,隐瞒此类信息可撤销婚姻。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远不止于此——除了生殖系统疾病外,精神类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同样可能因损害配偶的知情权、影响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而被认定为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案例1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类似案件显示,原告小刘(男)和被告小张(女)于202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认识不久双方便订婚、办理婚礼,2月14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从相识到领证用了29天的时间。
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小刘未能察觉到小张的异常。婚后不久,小刘发现小张频繁无故发笑,且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于常人。2025年3月,小刘将小张送至医院就诊,小张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小刘向小张家属追问后才得知,小张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调查进一步查明,被告小张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至8月,被告小张再次前往该院接受治疗。
原告小刘认为,被告小张及其家属在婚恋及结婚期间,始终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此举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张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范畴,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指的“重大疾病”。被告小张在婚前两次住院治疗该疾病,其本人及家属对患病事实明确知晓,却在婚恋及结婚全过程中故意隐瞒,未向原告小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小张在婚后又未按照医嘱吃药治疗,致使其精神病复发。
婚姻缔结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若被告小张如实披露患病情况,原告小刘可能不会选择与之结婚,被告小张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案例2
丈夫婚前隐瞒艾滋病史
被诉求撤销婚姻
此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经家中长辈介绍相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23年2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因当时两人正处恩爱之际,小月自认为双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进行婚前检查。同年11月,小月意外翻找出小杰随身携带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药品。
在小月的再三追问下,小杰终于承认自己在2021年8月确诊为艾滋病,因当时两人感情稳定,且自己一直积极治疗、长期服药,应该不具有传染性,便将此事隐瞒下来直至两人缔结婚姻。后经紧急检查,小月虽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小杰隐瞒病情的行为让她无法接受。随后,小月以小杰恶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被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庭审中,小杰也承认了自己隐瞒患病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故支持小月的诉请,判决撤销小月与小杰的婚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解读
结婚前,双方是否有健康情况的如实告知义务?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采取“禁婚疾病”模式,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情形规定为婚姻无效事由。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根本性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将重大疾病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尊重——患病方如实告知后,对方仍愿意结婚的,法律予以保护。
从立法目的看,该条确立了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赋予结婚当事人对对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当患病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知情权,因为这直接关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在本案中,赵先生婚前已确诊少精症、性功能障碍,却未如实告知李女士,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为什么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被撤销?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何区别?
韩朝泽表示,婚姻自由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无瑕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判断。患病方故意隐瞒,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结婚决定,其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而存在瑕疵,法律因此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这既是对婚姻自主意志的保护,也是对诚信婚恋价值的维护。
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故意,即患病方明知患病却故意不告知;若双方共同生活中长期服药行为已为对方知晓,则不构成隐瞒。二是告知必须明确具体,不得模糊表述,须完整披露疾病名称、病情程度及对婚姻生活的实质影响。三是举证责任,主张撤销的一方需就对方隐瞒及自身不知情承担举证责任。
需注意,撤销婚姻与离婚有本质区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撤销婚姻是指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法律上从未有过该段婚姻;离婚则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离婚前的婚姻关系仍被法律承认;二是法律后果不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财产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三是权利行使期限不同。请求撤销婚姻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离婚请求无此严格期限限制。
法律上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包含哪些?
关于法律上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韩朝泽指出: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三类婚前医学检查疾病为参照标准:
(一)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四川雅安某案中,丈夫婚前确诊艾滋病却故意隐瞒,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二)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河南新野某案中,女方婚前两次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隐瞒,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因遗传因素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四)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疾病。司法实践中,其他足以影响结婚自由意志或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上海浦东本案将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纳入此列。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疾病都属于“重大疾病”。例如,携带乙肝病毒或曾患甲状腺癌且已有效控制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认定需结合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建议
如何构建诚信科学健康的婚恋观念?
韩朝泽表示,法律点亮底线,诚信照亮幸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仅是一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律利剑,更是一面照映婚恋诚信的社会之镜。愿每一段婚姻都能建立在真实知情和坦诚相待之上,让爱与责任同行,让法治与温情相伴。
对于恋爱并即将走向婚姻殿堂的人们来说,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重大疾病婚前告知是法定义务,不可心存侥幸。民法典已将告知义务上升为法律规定,违反者将面临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用隐瞒换来的婚姻,终将在真相面前崩塌。
第二,无过错方应及时行使权利,切勿错过一年时效。撤销权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超期即消灭,只能通过离婚解决,而离婚与撤销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差异。
第三,婚前医学检查是防范风险的有效防线。当前婚检虽为自愿,但主动进行婚检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婚姻纠纷,是对自己和婚姻负责的表现。
第四,树立诚信为本的婚恋理念。婚姻以信任为基础,以坦诚为纽带。真正的爱不是靠隐瞒维持,而是在了解全部真相后仍然选择携手同行。同时,社会也应营造包容氛围,使患病者敢于披露真实病情。
第五,婚恋过程中应加强相互了解,不宜草率行事。多地案例显示,“闪婚”往往是隐瞒重大疾病纠纷的高发地带。缔结婚姻这一人生重大事项,应当留出充分的了解时间,在充分掌握对方健康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漫画/张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