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帖”吐槽不良消费体验算侵权吗?
日期:06-08
在社交平台上发“避雷帖”吐槽不良消费体验,算不算侵害商家名誉权?因质疑医美公司服务与宣传不符,消费者黄女士发帖称“被骗”并引发名誉权诉讼。然而,法院的判决给了她一个“反转”——评价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这起案件,也为所有喜欢“网上避雷”的消费者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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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避雷贴”被商家起诉 法院如何判?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2025年9月,黄女士向南宁某医美公司支付1999元用于购买“某黄金微针”美容项目。在接受服务时,她发现实际使用的仪器头与该医美公司宣传内容存在差异,医美公司称该仪器为“某黄金微针(国际版)”。此后双方多次就更换服务、退款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10月,黄女士在某平台发布帖文,述及消费经历时使用“被骗”等词语进行表述。南宁某医美公司认为,黄女士发帖的表述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道歉信,以及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确认“某黄金微针”与“某黄金微针(国际版)”非同一服务项目。原告南宁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服务前已明确向被告告知所使用仪器为“国际版”。而被告黄女士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原告在宣传中未对“国际版”与非国际版作出区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原告主张帖文导致客户退费及名誉受损,但未能举证证明客户退费与被告帖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认该帖文粉丝仅25人、互动量未过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亦主动屏蔽并删除帖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如遇纠纷,友好沟通,方是正道;留好证据,维权命脉;以“帖”评价,理性表达;以“帖”维权,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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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评价与侵权的边界?
随着“避雷帖”成为消费维权的新阵地,类似的法律争议正在各地不断上演。消费者的“差评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非商家一告就能成立侵权。那么,是不是所有打着“吐槽”或“避雷”名义的网络发言,都能获得法律的免责金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案例1
网络吐槽or不实评论
是否均构成侵权?
2025年1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
乌市市民孙某接受某保洁公司服务后,因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态度不满,以“避雷贴”为题在网络平台发布个人体验(用词包括“服务太差了”“大家一定避雷”等),详细描述商家服务的细节,并附上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及与该保洁公司服务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引起网友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跟评。保洁公司认为,孙某的发帖行为构成污蔑、造谣、误导公众认知,对某保洁公司构成名誉权侵权,影响了保洁公司的业务量,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基于其自身感受在网络平台发帖描述个人不良感受,虽然内容涉及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评论,但其言论并无不实之处,也不存在侮辱性等不恰当言辞,故孙某的发帖行为尚不能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另一起案例中,某杨氏智能门锁店师傅杨某在为吕某房屋安装智能门锁时与吕某发生分歧,之后,吕某在网络平台发布“避雷某杨氏智能门锁”帖子,导致网民负面跟评、转发。某杨氏智能门锁以吕某发布不实、侮辱性言论,以其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虽然出现了一些小问题,但已在第一时间予以了回应和解决,服务态度友好。此情况下,吕某在网络平台进行具有侮辱性的片面不实评论,构成对某杨氏智能门锁店的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吕某删除帖子、消除影响,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30天以上。
>>案例2
“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商家诉至法庭
2024年5月,姜某与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墙面粉刷合同》,总价2.5万元。竣工当天,姜某发现客厅小米电视屏幕出现裂痕。厂家鉴定:“顶部边框受力点明显,属人为损坏,不予保修。”姜某认为是由于装修公司员工搬动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赔偿;装修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同年8月,姜某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发图文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认为,姜某捏造事实并使用“无良”“避坑”等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网络恶评,恶意贬损其商誉,导致其客户退单、推广费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遂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及律师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消费者评价权制度,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发表主观感受,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时,其言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视损坏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商家对合理负面评价负有法定容忍义务
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文龙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法定监督权与评价权,经营者应当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即便带有适度情绪色彩,只要未捏造事实,均属合法维权范畴。
同时,商家对合理负面评价负有法定容忍义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过度倾斜保护商家名誉权,会抑制消费者监督热情,纵容虚假宣传、服务瑕疵等问题。仅当评价超出合理边界时,商家才有权追责。
陈文龙提醒,监督权与侵权的核心界限是真实、客观、克制。消费者发布“避雷帖”是行使监督权的常见方式,但需坚守这三大界限:
1.事实基础真实:必须基于本人真实消费经历,不得凭空捏造、歪曲服务细节或虚构问题。
2.评价对象限定:批评仅针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行为,不得攻击商家或员工个人人格、隐私等非经营事项。
3.措辞理性克制:可表达“体验差”、“不符预期”等主观感受,但禁用侮辱性、诽谤性词汇。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结合该法条及相关判例,可从四方面判定行为性质:
1.事实:是否有真实消费凭证(订单、聊天记录等),内容是否客观,有无虚构、夸大或隐瞒关键事实。
2.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如报复、勒索、商业诋毁等;无证据证明恶意则不构成侵权。
3.言辞:区分情绪表达与人格侮辱,负面感受可接受,侮辱性、煽动性言论易触红线。
4.后果:传播范围(阅读、转发量)、是否造成商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经济损失;传播有限且及时删除的,通常不认定侵权。
总之,消费者有权理性“避雷”,商家需包容合理差评,真实不造谣、批评不辱人格,是双方权益平衡的法律底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