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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华商报

玉米去哪了?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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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5:华商·调查       上一篇    下一篇

3744吨玉米,60节火车皮。至今,张女士仍想不通——如果货没装车,铁路为何出具大票?如果已装车,那这些玉米去哪了?
   2023年1月,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清铁路)的货运承运簿显示,60节火车皮的玉米已装车、已制单。95306货运信息平台官网能查询到此单信息,12306查询后也称“已装车”。
   事发至今,没人告诉她,这60节火车皮的玉米去了哪?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这起离奇事件在责任上终于有了定数。

  >>事件回顾
  从上游买玉米卖到下游
  约定“先装车再付款”

   时间回到2023年1月10日。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公司)向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粮内蒙古公司)采购3000余吨玉米。双方签订的《玉米买卖合同》显示,约定购买3000余吨玉米,含税单价3040元/吨,交货地点为铁路货运站,付款方式为“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
   在此之前,正明公司已与下游买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单价3080元/吨。正明公司在这笔交易中扮演的是垫资角色——向上游付款拿货,再交付下游赚取差价。
   张女士是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案发时,女儿正坐月子,业务由55岁的她负责。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这并非双方第一次合作。“此前已经做过一笔100多万的业务,顺利完成了。但那次对方拿到预付款后迟迟不发货,所以第二次我们特意留了心眼,约定必须见到铁路大票才能付全款。”

  三重验证显示“已装车”
  货却没了

   铁路大票即货物运单,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后出具的凭证。在业内,这意味着货物已被铁路接收、承运在途。对买方而言,见到铁路大票再付款,已是相当谨慎的操作。
   2023年1月20日,国粮内蒙古公司向正明公司出示了宝清铁路出具的60张货物运单,显示3744吨玉米已装车发运。正明公司随即通过12306电话查询,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货物已于1月19日14时50分完成装车。
   “我们还在货运信息平台95306上查了,显示‘已装车、已制单’。”张女士回忆,宝清铁路内部的《货物承运登记簿》上,60车的车号、登车时间、吨位、施封号均有手写记录。三重验证均显示货物已装车,正明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货款11381759.28元。但货,始终没到。

  >>法院审理
  多部门均称已装车 但实际未装

   张女士回忆,事发后,她第一时间以“被诈骗”报警,警方调查后表示:双方签订有合同,应系合同纠纷,且国粮内蒙古公司账户中明确有进货付款,因此构不成诈骗,建议起诉。2023年3月,正明公司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要求宝清铁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铁路连带
   澄城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正明公司见到铁路大票后拨打12306核实,客服人员答复粮食已完成装车,遂支付货款。但“被告国粮内蒙古公司签订铁路大票后并未实际装车”。
   法院认为,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在粮食未实际装车的情况下,共同出具铁路大票、意思表示已装车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导致正明公司信以为真支付货款。2023年8月20日,澄城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宝清铁路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正明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3月1日,渭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宝清铁路继续申诉。2024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渭南中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省高院认为,原审对于宝清铁路出具运单时是否知悉买卖合同关于“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的约定、货物是否实际装车、有无与国粮内蒙古公司恶意串通的故意“未予查明”,认定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最终裁定
  运货方虽不是“恶意串通”但已侵权 企业赔不完钱的由铁路赔

   再审阶段,一个事实发生变化。
   一审认定正明公司是先拨打12306核实已装车再付款。但再审审查发现,正明公司提交的12306录音资料纸质版没有通话时间,光盘创建日期为2023年2月6日——晚于付款日期。正明公司庭后亦未提供拨打12306的原始载体。法院据此重新认定,正明公司实际是先付款、后核实。
   2025年4月30日,渭南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指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因国粮内蒙古公司未实际交付货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
   关于宝清铁路的责任,再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性质为“侵权”而非“恶意串通”。判决指出,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等规定,整车货物须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才变为“已装车”“已制票”。案涉60张货物运单均载明“整车”运输,宝清铁路在货物未装车的情况下出具运单,“明显违规”,且涉及3744吨货物,“应当不是工作疏忽等过失原因造成,而系行为过错”。
   再审判决最终将宝清铁路的责任从“连带清偿”改为“补充赔偿”: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对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调查
  卖家失联 运方称没钱 粮款追讨陷困局

   事发三年多,判决生效一年多,正明公司至今未收回货款,当年“60车玉米”去向仍是谜。

  >>卖货方国粮公司 判决前已失联 如今被“限高” 共有两千多万元被执行

   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张女士称,再审判决生效后,国粮内蒙古公司未进行任何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国粮内蒙古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31日,其自身和大股东均为私企。记者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电话,提示已停机。
   国粮内蒙古公司自2023年起,共收到6条限制消费令,如今包括正明公司的执行款在内,累计涉案金额已达2244.02万元。而该公司股权结构显示:国粮内蒙古公司由佛山市储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记者多次拨打佛山储粮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继续向上追溯,佛山储粮的唯一股东恒成聚盈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经营异常”;恒成聚盈的唯一股东江苏华信区块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样“经营异常”;而江苏华信区块链的唯一股东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已于2023年3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换言之,这家与正明公司签下千万级玉米采购合同的企业,股东链上的每一环均已陷入异常或被吊销状态。

  >>运货方宝清铁路 收入超千万却对执行款“一分未付” 法院称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向国粮公司追偿无果,正明公司的希望落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宝清铁路身上。
   澄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2026年1月15日的复函显示,自2024年4月以来,宝清铁路通过该中心办理铁路运输清算,应取得的收入为12947704.45元。
   未支付的原因,是宝清铁路自2022年7月起拖欠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收入进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达7340万元。哈局多次催缴未果后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1月申请法院冻结宝清铁路在国铁资金清算中心的运输收入7340万元,冻结期间“只进不出”。2026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宝清铁路须一次性支付7169万元。这意味着,正明公司虽然赢了官司,但宝清铁路可供执行的收入已被另一笔更大债务“截流”。
   面对执行困境,法院采取过强硬措施。但宝清铁路通过举证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024年6月的多笔欠款,列举了多项“无钱可供执行”的证据。
   6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澄城县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表示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随后,正明公司回复称,尚未收到执行款。

  >>60节车皮玉米 未装车为何能出“铁路大票”仍是谜 宝清铁路运输部门称“不清楚”

   “虽然还没收到钱,至少赔偿权责清了,可令人不解的是,那些玉米到底去哪了?”针对张女士的疑惑,记者查询发现,涉事的60张铁路大票上一张就是一节车厢,60节车厢的重量并不雷同,有60吨一节的,还有62吨和70吨一节的,收货方为买家的5个子公司;但60张大票均显示,发货方为国粮内蒙古公司,货物均为玉米,合计3744吨。
   6月2日,记者联系了各方。早在2023年8月,收货方就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我们与正明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签订《粮食采购合同》,玉米3000吨,单价3080元/吨。后没有收到货物,经与正明公司沟通协商,我们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终止了协议。”之后,记者联系发货方的经办人翟某,其电话已为空号。
   6月2日上午10时许,记者联系到正明公司当年的业务经办人李先生。他说,事发前翟某确实给他发来不少装车的视频,之后又明确发来了铁路大票,综合之下他和公司便支付了全款,“我们咋都不会想到铁路大票会是假的啊,事发后,翟某就失联了。而宝清铁路那边是翟某对接的,我们公司没联系上过对方,只打过官司。官司只说当时没装车,那没装车的玉米去哪了?现在是个谜。”李先生说。
   6月2日,记者尝试联系宝清铁路的负责人,但电话被挂断。之后记者以短信的方式询问涉事订单的装车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6月3日上午,记者联系宝清铁路询问情况,一工作人员建议联系办公室,办公室称该情况需由运输部门回复,而运输部门在核对完记者身份后称“不清楚”。

  >>上级单位称 是否违规由黑龙江国资委认定

   记者转而联系宝清铁路的上级单位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记者此前联系的负责人正是目前宝清铁路的一把手。对于60节车厢玉米纠纷一事,该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不知情,“宝清铁路的经营是他们自己负责,人事和组织由黑龙江省国资委管理。”
   对于未装车却出“铁路大票”是否实际违规?该工作人员称建议向黑龙江省国资委咨询。
   黑龙江省国资委一工作人员称,其并不负责管理企业自身的经营问题。对于此次订单中是否涉及违规违法,一工作人员称需向黑龙江省国资委的信访部门反映。
   之后,信访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已将“60列玉米纠纷一事”进行了登记,将进行上报。

  >>律师说法 本案可能是典型的“单据诈骗”模式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卖家(国粮内蒙古公司)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极大;至于承运方,其违规出票行为虽在民事上被认定为“侵权”,但在刑事视角下,若有证据证明其与卖家存在“通谋”,则可能跳出民事范畴,面临作为合同诈骗共犯被追诉的法律风险。
   祝入壁介绍,诈骗罪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综合看来,本案并非简单的“欠钱不还”,可能是典型的“单据诈骗”模式。
   1.卖家:虚构“已装车”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24条及司法实践,判定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本案中,法院再审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并未否认“货物未装车”的事实。卖家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利用铁路出具虚假的“已装车”运单,诱使正明公司在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货物已发运)后支付全款,随后失联。这种情形符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2.承运方:违规出票,是重大过错还是“默契配合”?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整车货物必须“装车完毕”才能出具运单。宝清铁路作为专业承运人,应当知晓3744吨玉米是否真实装载。再审判决认定其“不是工作疏忽,系行为过错”,这实际上是在“民事侵权”与“刑事共犯”之间画了一条红线。司法实践中,若承运方在明知无货的情况下开具虚假运单,导致下游买家受骗,其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追究刑事责任或可打破民事执行僵局

   对于正明公司目前情况,祝入壁建议,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启动“追赃挽损”程序。鉴于卖家失联、货物未装车这一客观事实,尝试启动刑事控告程序,追究对方“以虚假票据骗取货款”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打破当前民事执行僵局值得探索的路径之一。
   1.穿透债务性质:民事执行中,正明公司仅是普通债权人;一旦刑事立案,正明公司就成了被害人。如果涉案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被害人的退赔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刑事追赃可追缴赃款赃物的投资转化形态、收益,甚至可向非善意的第三人追缴。
   2.突破“合同相对性”:民事诉讼只能告卖家(已失联)和承运人(没钱)。刑事侦查可以追查涉案资金的最终流向。千万元货款被转去了哪里?是否被私分?只要查到赃款流向,哪怕卖家账户没钱,也可以向实际占有赃款的第三人追缴。
   3.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24条,只要证明卖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失联”和“未装车”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力的客观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