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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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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价廉”的车辆统筹不是保险 当心爱车“裸奔”!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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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8:华商·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如果有下面两套方案,准备买车险的你会选哪个?
   一家公司称,根据出险情况,新一年的车险要2000多元;另一家公司称,有内部专属特惠渠道的“交通安全统筹”车险,只需要1690元。理赔还能全程代办、到账快。
   如果为了省钱选了第二个,那你有可能就上当了。
   北京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近期,市场上有机构以“交通安全服务”“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等名义推广类似车险的保障服务,导致理赔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电动汽车车险贵
  可购买“车辆统筹险”替代?
  法院:“车辆统筹险”不是保险,发生事故不能直接理赔

   电动汽车买保险难、保险贵,看见“物美价廉”的“车辆统筹险”,车主心动了。然而,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统筹险”却无法进行保险理赔。
   车辆保险、“车辆统筹险”到底有何区别?日前,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依法判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购买了“车辆统筹险”的电动车车主自行承担。

  买了“车辆统筹险”发生事故
  车主自行担责

   唐某驾驶小型电动汽车驶至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时,与洪某驾驶的登记在某数字科技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洪某无责。
   据悉,唐某驾驶的小型电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未在相关保险机构投保商业险,但在山东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车辆统筹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某数字科技公司将唐某、某保险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
   法院经查明,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某数字科技公司2000元。还查明,唐某驾驶车辆还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种机动车安全统筹的“车辆统筹险”,并签订车辆统筹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统筹合同系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仅对双方具有约束性的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所谓的“车辆统筹险”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某数字科技公司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案中,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唐某承担。唐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车辆统筹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车辆统筹险”不能替代保险
  购买应谨慎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所谓的“车辆统筹险”不属于保险范畴。据悉,机动车安全统筹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按标准收取相应统筹费用,并为其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的一种保障模式,最初仅适用于运输企业内部车辆。
   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倡导该模式,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抗风险能力。
   近年,一些名为“某某互助”“某某联盟”“某某统筹”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面向社会车辆提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脱离了该业务的行政性、公益性、局部性等初衷,引发大量纠纷。
   日常生活中,一些“统筹服务”公司提供的统筹合同虽与一般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约定内容并无太大区别,但“统筹服务”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其亦不具备保险的经营资质,“统筹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车主在购买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后,若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保费便宜而到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此类经营“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往往不足千万元,且并非实缴,涉诉案件多,有的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车主发生事故申请赔付时,这类公司极有可能没有赔付能力,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持谨慎态度,应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谨慎查看保单、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切勿误听误信;利用App或其他网络平台购买保险时,更要核实公司资质,仔细查阅平台信息,不可草率随意。如果已经购买了“车辆统筹险”的,及时保留证据,联系统筹公司退费,尽快补买正规车辆保险。

  
投保“统筹险”后发生事故
  车主申请该公司参加诉讼被驳回
  法院:“统筹险”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与案涉保险法律关系无关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车主购买了所谓的“机动车安全统筹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却因经营“统筹险”的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与案涉保险法律关系无关,被法院驳回了追加第三人申请。
   刘先生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与甲公司承保的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承担全责。甲公司定损后已依约向投保人赔付保险金7万余元,并取得向刘先生索赔的权利转让书。甲公司向刘先生索赔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向其赔付7万余元。
   审理中,刘先生以其与乙公司签订过《安全保障服务合同》,“投保”了交通安全统筹为由,申请追加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刘先生虽然购买了乙公司保障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乙公司也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故《安全保障服务合同》仅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与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无关,故裁定驳回刘先生要求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69360元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说法
  车辆保险、车辆统筹分不清?
  教你明辨“真假”

   车辆安全统筹常见于道路运输行业内部,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实践中,统筹公司会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互助保障。车辆安全统筹与车辆保险有何区别?相关专家进行分析。

  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有何法律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车辆保险是对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常见的“车险套餐”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车辆保险的销售、推介、理赔活动应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必须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特许经营,因此,当车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保险法》规范调整。而车辆安全统筹虽与“保险”类似,却不具有特许经营的特点,其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亦不属于保险合同或《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名合同的范畴,而是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在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之间仅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范的调整。
   2、赔偿责任不同。车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请求后,要依法履行核定、通知和赔付三项义务,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在保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该赔偿义务若在合同条款中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减免,保险人需履行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将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范,认定合同内容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效力。而车辆统筹的赔偿责任却是一种典型的约定义务,在常见的机动车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安全统筹合同没有约定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或者第三人有权直接向统筹公司请求支付赔款,则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统筹公司支付赔款,此时只能先由被统筹人向第三人赔偿,再由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追偿。
   3、诉讼风险不同。《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包括最低2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此当车险纠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往往拥有较强的判决履行能力;而车辆统筹公司由于不受《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其不仅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还经常出现理赔定损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欠缺的情形,车辆统筹公司推诿扯皮、消极应诉,甚至“卷款跑路”现象也时有发生。

  投保人如何辨别“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

   一方面,应通过正规渠道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保险公司会亮明公司名称、销售人员身份、企业微信号等,投保人需认真辨别、仔细斟酌、理性选择,并可在完成购买流程后,通过“中国保险万事通”或各大保险公司的App、公众号核验保单信息,确保投保环节真实有效。
   另一方面,应留意审查保险合同的关键信息。正规的商业保险合同、投保单上都会明确标注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经过精心“伪装”,对前述信息多进行模糊化处理或不予提及,但还是会使用“统筹”“互助”“服务公司”等表述。因此,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可疑用语,应当提高警惕,必要时拨打12378(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热线)投诉。
   此外,车主要提高警惕,慎防业务员的套路。有的业务员在销售时会有意隐瞒车辆统筹与车辆保险之间的差异,并通过低价来诱惑车主“上钩”。因此,即使是相熟的业务员推荐也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因为贪小便宜或者贪一时方便而为自己日后的维权埋下隐患。

  
中消协提示:“车辆统筹保险”投诉激增、风险巨大
   一些“汽车服务公司”以保险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统筹保险”,消费者一旦购买此类“统筹保险”,将面临多重风险。
   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虚假宣传冒充保险进行销售。业务员冒充知名保险公司,将“统筹保险”包装成正规商业保险,消费者付款后才发现保单并非由正规保险公司出具。二是售后理赔难。消费者反映“统筹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无人接听,业务员失联;出险后不仅只能到指定修理厂,还面临赔付难等问题。三是退保难。消费者发现问题后要求退款,却遭遇商家拖延或拒绝。即使合同未生效,消费者提出退款时仍被收取高额手续费。
   例如,2024年8月25日,消费者林先生通过消协315平台投诉某运输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称其于2024年8月22日在手机App上看到该公司发布的车险服务广告,该公司业务人员冒充是中国人保的工作人员,以可购买汽车商业险为由诱骗其通过二维码进行付款。付款后消费者收到的合同却显示是统筹服务,并非正规的商业险保单。消费者发现问题后要求退保,但业务员称要收手续费。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公司根本不是正规的保险服务公司,也没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消费者投诉要求全额退款。
   类似情况还有其他变种。2024年11月23日,消费者毛女士向四川省邛崃市消费者协会羊安分会投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员于2024年11月12日冒充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毛女士推销“车险”,该业务员称可以线上付款购买汽车商业险。随后毛女士便添加了此人微信购买了“汽车商业险”。购买后,消费者发现,该业务员实际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并非平安保险业务员,并且购买的所谓“保险”也是属于自营统筹项目,并不是平安车险。此外,毛女士还发现其上一年度购买的保险到2024年12月21日才到期,但是对方出具的所谓“保单”是2024年11月21日生效。消费者发现生效时间问题并要求退款时,对方只是修改了生效日期,并称退款要扣20%手续费。经调解,商家为毛女士办理了全额退款。
   中消协表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销售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其公司名称一般为“汽车服务公司”或“运输服务公司”,注册时也无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安全统筹”也一般限于运输企业内部互助,每位成员缴纳一定费用,事故司机可从这笔费用中获取赔偿。与保险公司相比,此类公司的风险补偿能力及资金安全性相对较低,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名义的保险”存在理赔难度大、统筹公司跑路风险高、不受政府监管等多重风险。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商业险时谨慎识别,避免选择此类产品。 综合央视、四川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