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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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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华商报

汉中男子供职国企18年 不愿异地调岗被辞退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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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4:华商·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4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曾报道汉中强先生因拒绝异地调岗、协商离职期间被国企以旷工为由辞退,双方还因百余万元绩效工资发放产生纠纷。
   2026年3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367977.6元;同时驳回强先生一次性结清未发绩效及项目承揽奖的诉求。

  供职18年遇异地调岗
  协商离职突遭“旷工”解聘

   强先生2007年7月入职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2016年起担任汉中分院经理核心管理职务,2023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汉中市。从业18年间,他多次获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表彰。
   2024年11月,核工业公司拟安排强先生前往青海、内蒙古开拓市场,其因子女年幼、母亲患病需照料等因素无法前往,遂拒绝服从公司安排。
   随后核工业公司免去强先生汉中分院经理职务,调岗至西安,担任地灾防治施工公司总工,工作内容从岩土工程勘察转为工程施工管理,与其从业经历严重脱节。
   2025年2月17日,强先生赴西安与公司协商离职及欠付薪酬结算事宜,双方分歧较大。当日公司直接注销其工作系统权限,致使其无法正常办理请假、履职手续。此后双方又沟通过一次仍未果;2025年2月28日,公司向强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2月17-28日旷工10个工作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其移出所有工作微信群。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强先生表示,核工业公司拖欠其2014-2023年绩效工资、2021-2024年项目承揽奖共计超百万元,且自身始终在协商离职事宜,并非无故旷工。
   涉事公司回应,强先生拒不提交离职申请又不到岗,为方便企业管理才作出解聘决定,绩效工资需按项目回款进度分期发放。
   强先生向汉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企业支付未发绩效工资96万余元、项目承揽奖16.8万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万余元。
   2025年8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50%绩效工资及项目承揽奖共计56.6万余元,剩余款项按季度随项目回款分期计发;同时驳回强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
   强先生与涉事国企均不服仲裁结果,先后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岗缺乏合理性
  认定企业违法解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先生负责的汉中分院确存在业绩连年垫底、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等问题,公司享有一定经营用工自主权。但案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汉中,企业将其跨城调至西安,不仅工作地点跨度大,新岗位业务属性、工作内容与强先生18年从业经历差异显著,且未提供任何岗前培训,无法保障岗位适配;同时企业未充分考量其家庭照料的现实困难,调岗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
   此外,法院指出,公司先行注销强先生工作系统权限,致其无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续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最终认定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关于争议较大的绩效工资与项目承揽奖,法院查明,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实行“保障性绩效+项目回款兑付激励性绩效”的薪酬制度,已平稳运行多年,适用于在职、离职及退休全体职工。强先生在职期间长期遵照该制度领取薪酬,从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已对账确认未回款薪酬核算规则。其要求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未回款绩效和承揽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企业当庭承诺,将按季度向强先生书面告知汉中分院项目回款明细及个人薪酬核算情况,依规分期兑付剩余款项,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聘赔偿金36万余元

   在赔偿金核算方面,法院依法剔除证书补贴、取暖降温补贴、跨年度奖金等不计入离职薪资基数的项目,核定强先生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221.6元。结合其18年工作年限,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标准,判决核工业公司向强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977.6元。
   同时,法院驳回强先生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未发绩效工资、项目承揽奖的诉讼请求,明确剩余薪酬按公司规章制度,依据项目季度回款情况逐年分期计发。
   对该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均提起上诉。强先生上诉的理由是:一审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认定错误,不应扣减各类津贴及往期已发放绩效、承揽奖,一审核定薪资标准亦与其真实收入不符,请求予以纠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