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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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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法律上有啥说法?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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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8:华商·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拾金不昧,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将它当成社会道德准则来倡导、宣扬。然而,“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究竟是不是矛盾对立的呢?捡到东西归还时可以索要报酬吗?如果不归还犯法吗?归还前又丢了要承担责任吗?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悬赏承诺 不能随意反悔
  法院:悬赏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在小区里、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重金悬赏”的广告。悬赏,顾名思义就是用出钱奖赏的方式,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情。然而有个别悬赏人在找回遗失物后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这种悬赏广告是否能够约束悬赏人?到底是赏还是不赏?
   李某在一次出门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携带的公文包丢失,因为包里装有重要文件,于是他在微信朋友圈、所住小区发布悬赏广告寻物,声明:给予拾到并归还者3000元的酬谢。三天后,拾得此包的王某与其联系,并将公文包还给了李某,但是李某却后悔了,不想给付王某酬金,两人为此事发生争执。于是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酬金3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权获得酬金。李某发布的悬赏寻物启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寻物启事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找到遗失物,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主动如数归还了遗失物,李某就应当按照寻物启事的内容给付王某酬金。
   诚信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发布寻物启事、寻人启事之类的悬赏广告,通俗讲就是事先承诺,一旦别人帮你把事情办成,达到你预期的目标,作为悬赏人,就得兑现承诺,按要求支付报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好地监督了悬赏人履行兑现承诺的义务,保障了“做好事者”的正当权益,也有助于弘扬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社会正气。

  
手机失而复得后数据被删 失主索赔
  法院:拾得人和使用人赔偿2000元

   手机丢了,好不容易找回来,但里面的照片、通讯录、工作资料却全被删了,能不能要求赔偿?
   2025年2月,张涛(化名)带着年幼的孩子在广场乘坐缆车游玩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后张涛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警方追查,涉案手机被找到,张涛随后前往派出所领回手机。当张涛重新打开手机时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而他也从未对手机数据进行过备份。
   经查,手机被郭明(化名)拾得后,交给自己的老丈人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开手机后,将其中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张涛手机内存储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15000多张照片、1000余条视频、大量备忘信息、通讯录,以及张涛与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事后,石亮主动向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手机交回。
   张涛认为,郭明、石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涛遂将二人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郭明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返还或上交义务,而是擅自转交石亮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张涛财产权的侵害。石亮在明知手机系拾得物的情况下,未主动归还,反而删除手机数据并继续使用,导致张涛数据无法恢复,其行为亦构成侵权。郭明、石亮的共同行为致使张涛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明、石亮向张涛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规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很多人以为,捡到东西“不还”才算违法,只要最终还了或者交给别人处理就没问题,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里的关键词是“应当”,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因此,捡到东西后,不要随便转交给朋友、家人“代为保管”或“帮忙处理”,只要没有交给法定部门,拾得人始终是法律上的保管人,要对物品的安全负责。
   手机最终还了回去,删掉一些数据,也能算侵权吗?答案是算。手机内的照片、通讯录、聊天记录、工作文档等数据,虽然无形,但具有财产价值和人格利益。从财产角度看,这些数据是用户投入时间和精力形成的,丢失后重新获取需要成本;从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和情感记忆。
   擅自删除他人手机、电脑、云盘中的数据,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答应归还捡到的手机 结果又弄丢了
  法院:捡拾者承担赔偿责任

   走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该如何处理?若未能及时归还又把物品丢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周先生捡拾手机后未及时归还失主,导致手机再次丢失。在法院调解下,周先生对失主进行了赔偿。
   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李女士通过拨打自己的电话,联系上了周先生。周先生当即答应归还,并将手机放在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计划找时间还给李女士。此后几天,周先生因有事回老家,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铁站口,把还手机的事忘在了脑后。
   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无奈报警。等警方找到周先生,他才想起此事,可当他准备从后备箱拿出手机时,竟发现因为后备箱没上锁,手机已不翼而飞。
   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
   周先生辩称,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只是忘记按期归还。手机再次丢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捡起手机,李女士的手机可能早就丢了。他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拾得手机后,虽答应归还,但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既未将手机安全保管至返还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外,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周先生答应返还手机,却随意将手机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自行车后备箱,并未对手机进行妥善保管,存在过失,直接导致手机再次丢失,造成李女士的财产损失。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女士在确认遗失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拾得人赔偿相应损失。因此,周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践行“拾金不昧”这一美德,同时牢记法律义务,做到“拾得即负责,保管须尽心”。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在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前,遗失物一直处于拾得人保管期间,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有的人捡到他人遗失物后,担心招惹麻烦,可能随意丢弃或者置之不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减少麻烦,还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
  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浙江人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
   无独有偶。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
   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记者就此梳理了相关法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法律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坚持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律师说法
  遗失物被别人卖掉算盗窃吗?

   遗失物被别人卖掉一般不算盗窃。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遗失物品是物主不慎丢失的财物,其脱离物主控制并非基于他人的秘密窃取行为。
   拿走遗失物并卖掉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当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失主。若其将遗失物卖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经失主催要仍拒不归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不过,如果拾得人在明知是他人遗失的物品,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失主或他人知晓其占有行为,然后再将物品卖掉,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

  
冒领他人遗失物犯法吗?
   冒领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还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如果冒领的遗失物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且冒领者在失主或有关机关要求其返还时拒不返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例如,小明在商场捡到一个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商场广播寻找失主时,小明明知是该包却谎称是自己丢失的并领走。失主通过监控找到小明要求归还,小明拒不归还。此时,小明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民事赔偿风险:即使冒领行为未构成犯罪,也必然构成民事侵权。失主有权要求冒领者返还遗失物,如果遗失物在冒领期间发生损坏、灭失,或者冒领者使用该物品获得了收益,失主还可以要求冒领者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例如,小李冒领了小王遗失的一部手机,使用过程中不慎将手机摔坏,小王不仅可以要求小李返还手机(即使已损坏),还可以要求小李赔偿手机的维修费用或折旧后的损失。 综合检察日报、四川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