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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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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习生遭遇车祸 可索赔误工费吗?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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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6:华商·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有一定收入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诉请被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损失,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大学实习阶段,不应支持误工费。近日,重庆北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有一定收入的高校实习生的误工费诉求,有效维护了青年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由:
  实习生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

   陆某系某职业学校在读学生,2025年3月,陆某搭乘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范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陆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范某负全部责任,刘某、陆某无责任。陆某住院治疗后,鉴定伤残等级不达标、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陆某遂将范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70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陆某系高校实习生,无稳定工作及收入,不应支付误工费;而陆某则提供了实习协议、银行流水、工作证截图,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实习报酬。
  
>>判决:
  实习大学生有劳动能力
  参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实际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赔偿的根据在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是否降低,应以其实际损失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陆某举示的实习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凭借自身劳动能力取得收入,应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因陆某实习时间较短,其诉请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符合实际,结合误工期150天,支持误工费1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陆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1100元,范某赔偿陆某鉴定费1905元。目前,保险公司、范某已按判决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说法:
  实习生诉请误工费
  契合损失填平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误工费属于受害人若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费的计算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人民法院确定的难点之一。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针对有一定收入的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应支持其误工费诉求。这不仅与误工费的性质相符,亦契合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更有利于提升学生实习积极性。
   法官提醒,广大实习生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同时,注重留存实习协议、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据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