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张先生和何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双方为抚养孩子互不相让。法院认为,孩子已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何女士生活,且张先生在孩子一岁多便出国务工、多年未归,未尽父亲职责,故判决孩子由何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然而判决生效一年后,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声称判决生效至今,孩子是由爷爷奶奶照顾,何女士未履行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及其亲属存在强行控制、藏匿子女等情形,阻碍何女士行使抚养权,且何女士具备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亦未发生变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诉求。
记者了解到,在抚养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标尺,既不纵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也不忽视亲子关系的情感价值,用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从“权利争夺”转向“责任守护”。
>>法院说法
抚养权核心在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它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律权利,核心在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抚养权的归属可由父母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及子女年龄、意愿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抚养权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直接抚养方享有照料子女的权利,更需承担保障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义务;未直接抚养的一方,虽不参与日常照料,但依法享有探望权,同时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权归属如何,父母双方均需履行法定责任,禁止虐待、遗弃或忽视子女需求。
如果遇到需要抚养权变更情形,需遵循“协商优先、司法兜底”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利益为核心进行平等协商,协议需双方签字确认,条款应具体、可操作,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司法确认,以增强协议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不能约定“免除抚养义务”“放弃探望权”等内容,也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如约定“若一方再婚则抚养权变更”,此类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若协商无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虐待、遗弃、重大疾病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前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原抚养权归属的证据;直接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证据;自身抚养能力的证明;子女意愿声明;第三方证言等。
记者有话说:
抚养权绝非一场“零和博弈”,而是镌刻在生命长河中的温情契约,它需以法为尺,以爱为翼,让每个孩子都能在确定的守护中触摸到生命应有的温度。抚养权纠纷的化解,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与司法的保障,更需要父母、家人、社会的共同努力,达成“以孩子为中心”的纠纷化解共识。周至法院这一案例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强 通讯员 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