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9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华商报

经调解约好分期赔偿10万元 谁知首期就“烂尾”

日期:04-09
字号:
版面:A4:华商·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怀着体谅之心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这份本应是温情和解的民事调解书,在第一个履行期限到来后就变成一纸空文,这也让交通事故受害者、60多岁的老人曹女士不知所措。
  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撞伤行人

   时间回到2023年10月23日9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一路口,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昆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行横道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推着孩子婴儿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曹女士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曹女士及婴儿车内幼儿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曹女士就是我的婆婆,事发前正带着不到两岁的小孩出去遛弯,得知出现车祸,我心都跳到了嗓子眼……”李女士回忆,孩子并无大碍,但婆婆却受伤严重。经送救治,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对于一个60多岁的老人而言,这样的伤势意味着较长时间治疗和康复期。”李女士说,事故发生后,仅医疗费便花费了数万元,但肇事方仅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无奈下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2024年4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曹 女 士 诉 请 赔 偿 总 额 为140114.0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事故责任认定,表示愿意赔偿,但以“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请求原告降低赔偿金额并同意分期履行。

  首期还款成空 调解书沦为“法律白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民事调解书》上看到,经法院主持调解,2024年5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曹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万元;履行期限为自2024年6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赔偿款4000元,分25个月履行完毕;被告张某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和未决事项。
   “赔偿总额从14万元降至10万元,在法官的调解下,我们理解对方经济的难处,同意接受长达两年的分期付款。”李女士说,没想到善意的期待很快被冰冷的现实击碎,“2024年6月30日,约定的首期付款最后期限已过,银行账户没有任何入账。7月、8月……时间一天天过去,对方既未支付首期4000元,也未作出任何说明或沟通。”
   “我们当初真的是体谅他,觉得他也不是故意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才同意分期慢慢还。可他现在这样一分不还,我们该怎么办?”李女士说,调解书签了,钱却迟迟见不到,”每次打电话,对方就说没钱,我们也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但效果也不好,仅在2025年4月执行了3000元,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4月8日下午,记者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张某,对方称自身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并非恶意拖欠不还,“父亲之前生病住院需要照顾,我前后很久也没工作。”张某说,会尽快联系李女士说清状况,在能力范围内尽快还款。

  律师说法
  
肇事方拒不履行调解书
  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司法拘留
  甚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初衷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双方权益,本案中更是兼顾肇事方经济困难与受害者受损权益,以柔性方式定纷止争、减少诉累。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具备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若肇事方拒不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受害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肇事方将面临财产查控、冻结、拍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司法拘留,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赵良善建议,对于曹女士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等法律规定,可采取多项有效措施维权:首先可依据调解书中违约条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剩余全部赔偿款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全面核查肇事方财产,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