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原单位“记过处分” 退休老人打赢官司挽回名誉
日期:03-27
今年62岁的马师傅是前两年退休的,按说退休后可以放松了,他却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了,要通过法律讨回欠资,还要求撤销“记过处分”……经过一审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终于让他如愿。
法院判决:撤销“记过处分”
“拿到判决书时,我激动得泪流满面,背了多少年的‘处分’终于被法院取消了!”马师傅告诉记者,熬过了540多天,总算可以长出一口气了。
马师傅1988年进入西安一国企工作,1992年被任命为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直到1999年,多次获评“优秀团干部”称号。离任后,他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单位给予处级待遇,但多年过去一直未落实。他告诉记者,伴随着不断申诉,他逐渐被从原来的一线管理岗调整成了无岗人员,最终成了仓库保管员,而他本该获评的相关职称,也因“不在岗”而评不下来。
“我2024年7月3日退休,当晚8点半,单位管人事的干部打来电话,说给了我一个记过处分,还扣了工资。”马师傅称,由于问不出被处分的原因和依据,加上还有所欠工资需要追讨,于是提起了仲裁,后仲裁庭建议他向法院提起诉讼,遂将单位起诉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单位称,因马师傅多次违规反映,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上多次不顾劝阻,严重违反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遂根据内部管理办法,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减2024年第二季度100%绩效工资。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员工惩处程序虽有明确规定,但被告并未提供其单位对原告疑似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证据,遂判决撤销了被告给原告的“记过”处分。此外,一审还判决单位支付马师傅被欠7月绩效工资4698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在双方继续上诉后,今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由于该单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惩处程序明确规定,单位对员工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对员工疑似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但该单位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原审原告作出“记过”处分前按照惩处程序对其疑似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因此,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符合程序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而一审法院对原告请求撤销“记过”处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面对单位处罚,该如何维权
单位给员工记过处分或给予其他处罚措施,应具备什么条件?员工又该如何维权?已退休人员还能对在职时单位给予的记过处分或其他惩罚进行维权吗?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对员工进行记过、解雇等处罚,须同时满足“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项要求。所谓实体合法,即单位处罚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或奖惩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而民主程序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程序则必须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方式可以是签收、培训记录等;同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违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员工存在具体的违纪行为,处分即属违法。
黄越岭指出,在处罚具体程序上,包括严重违纪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均需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的,解除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同时,处罚决定必须有效送达给员工。如单位仅在公司内部公告,未送达给员工本人,则可能导致处罚决定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
“员工认为处分不当,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首先可与单位沟通,或通过工会、调解组织协商,然后是劳动仲裁,这是最主要的维权途径,也是必经程序。”黄越岭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员工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维权时应注意时效。
黄越岭表示,在因处分等处罚措施引发的争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制度合法且程序正当,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针对已退休人员的维权,黄越岭认为,这取决于“维权的诉求是什么”。如退休人员仅仅是想撤销在职时单位给予的“记过”或“警告”处分而不涉及金钱利益,往往会因已超过时效难以被仲裁受理。如“记过”或“处罚”导致了养老金损失,如因处分导致视同缴费年限被核减、档案记录被篡改、或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等,退休人员是可以维权的,其诉讼时效通常从退休时起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