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给女主播3000元 “借款”还是“赠与”?
日期:03-25
除了线上打赏主播,私下还转了数千元,也正是这笔钱在日后起了纠纷——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认为是打赏赠与,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
2021年,陈先生在某社交平台认识了一位女主播小美(化名),“闲暇时经常看她直播,聊着聊着就认识了,期间还曾多次通过平台给对方刷礼物。”陈先生说,当时他也添加了小美的联系方式。2021年8月27日,两人聊天时,他听对方诉苦称“没钱交房租了”,便向对方支付宝账户中分两笔共转账3000元,“我俩并未见过面,当时我明确表示这笔钱只是借款,告知她以后有工资了再还给我。”
陈先生介绍,2022年后他前往深圳生活,此后因工作繁忙,仅找过小美聊了几回天,“我当时手头也不宽裕,找她几次聊天,话里话外催她尽快还钱,但对方一直没还,我也没好意思催她。”陈先生说,直到2025年年底,他再给小美发消息时,发现对方已经将他拉黑删除,“添加回来后,对方却不承认这笔钱,意思是当时的3000元钱是我刷礼物自愿赠与的,说来说去就是不愿意还给我。”
陈先生说,多次沟通要求还钱未果,他于近期来到西安,找到对方上班地点并报警,“在警方和对方公司老板的协调下,对方称可以给我还一部分钱,但我没同意。”陈先生说,协调无果下,民警称借贷纠纷建议走起诉程序,但目前他不知道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一时间不知道怎么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陈先生的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12月18日,对于陈先生要求还钱的诉求,对方回复称,“那你这个是自愿赠与,还是刷礼物的,还是借的,我咋知道”“娱乐主播私下转账的人很多”“就当是我借的行了吧,还完就拉倒”……
陈先生说,由于时间太久,自己又换了手机,此前转账的聊天记录已经无法找回,但支付宝给小美的转账中,备注有“借款”的字样,他也对这笔交易进行了举报,支付宝平台显示“已警告对方,并将依据平台规则持续观察对方账户,根据其行为采取限制账户功能……”目前他已经在走法律程序。
3月24日下午,小美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这3000元并非借款,而是陈先生的打赏,应当属于赠与性质。小美介绍,她当时是一名唱跳主播,直播间很多人都给她送礼物,一些人觉得平台刷礼物不划算,便私下转给她。如今已经过了四五年,中间陈先生也没找过她,现在突然要求还钱,有些莫名其妙,“他私自通过我社交账号的定位找我,已经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建议他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
律师解读
借款与赠与的法律区分与界定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粉丝与主播之间因私下转账引发的纠纷,其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该笔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目前,司法实践对此的区分并非仅依据转账行为本身,而是综合考量双方在转账前后的意思表示、转账的金额、背景、用途以及双方关系的性质等多重因素,法院会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在法律上,借款与赠与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均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即一方有出借的意思,另一方有借款的意思;二是款项的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无偿性”和“单务性”。
在粉丝与主播的语境下,当转账是基于主播主动提出的“资金需求”(如交房租、急用钱),或者粉丝能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案例中备注“借款”)等证据,证明双方在转账时达成了“出借”与“借款”的合意,且该合意没有被对方提供的相反证据有效推翻时,该笔款项应被认定为借款,主播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转账仅是基于对主播表演的喜爱、欣赏或为了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如主播的感谢、互动等),并无要求返还的意思,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一旦款项交付,赠与人便无权任意撤销。
朱长江提醒,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或同情,在私下转账时往往碍于情面,未明确说明款项性质,或轻信主播的口头承诺。一旦关系破裂或主播失联,粉丝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延伸阅读
赠与或借贷 司法实践给出解释
近年来,私下转账也成了粉丝与主播之间绕不开的“灰色地带”,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然而,这笔钱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往往各执一词,难以厘清。转账性质究竟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视角。
案例1 女粉丝给男主播私下的大额转款,能否要回?
赵某(女)与刘某(男)于2024年通过网络平台认识。期间,2024年5月,赵某以现金汇款方式向刘某的账户汇入200000元;2024年6月,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3次,合计金额60000元;以上合计260000元。连同在直播间的打赏,共计40余万元。
其后在赵某称自己遇到困难时,刘某向其转账2万元。由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赵某以刘某欠其借款26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刘某认为赵某的26万元转账,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该转款实际系对其唱歌主播业务的帮助和支持,本质上为赠与行为,因此不应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260000元款项性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赵某依据转账凭证、转账回执及银行客户回单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要求刘某返还,刘某辩称该款系赵某帮助其直播事业的赠与,并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但并不足以证明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在赵某向其主张还款时并未明确回复,达不到使案涉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明标准。故依法改判刘某偿还赵某24万元(扣除已返还的2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审判决后,刘某在判令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案例2 刷出的“爱情”可靠吗?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
小杰在闲暇之余刷直播间,对美女主播小沁频繁光顾并刷礼物,双方逐渐熟络起来,私下加微信确立了恋爱关系,小杰通过微信和银行给小沁转账数十笔,金额高达14万余元。因小杰与小沁感情出现裂痕,小杰起诉要求小沁退还借款。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杰向小沁转账14万余元的转账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应具体分析。对金额为7000元的转账,因小杰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支持;对金额为10000元的转账,小沁陈述为在外面急需资金,小杰予以转账,应认定为借款;对金额为33440元、13140元、20000元、52000元这四笔转账,虽然转账数字有特殊含义,分别是为女方买包、买狗以及吵架后哄女方和好的支出,但小沁事后陈述“我都会一点点给你,我不是你的女朋友,就不应该收你的礼物和享受你对我的好”,该款项的性质从情侣之间的无偿给付,在双方分手之后,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成小沁承诺欠小杰的债务,小沁应予以偿还;对转账金额为520元、5200元这两笔,因是在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综上,法院判决小沁应偿还小杰借款128580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