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无事故”实则“事故车” 买家维权对簿公堂
日期:03-23
在二手车交易这个信息不太对称的市场中,消费者最怕听到的往往不是“这车有点小问题”,而是看似矛盾的“双保险”——一边是拍着胸脯的“无事故”承诺,一边是推卸责任的“车况自检”条款。近年来,一例例司法判决表明,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的是透明与诚信,而非充满心机的“文字游戏”。
承诺“无事故”实则“事故车”
买家维权对簿公堂
近日,一起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落槌,判决结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容规避,其对车辆关键状况的明确保证具有决定性效力。
此前,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协议中,卖方明确承诺其出售的白色大众车辆行驶里程为12万公里,并保证车辆无事故。然而,协议中也同时载有“同行批车,车况自检”的条款。买方将车辆开走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发现该车实为事故车辆。在与卖方协商退车未果后,买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保证车辆无事故”与“车况自检”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条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卖方试图以“车况自检”为由,将车辆状况的核查责任完全推给买方,从而免除自身责任。
>>法院:“车况自检”不能成为卖方隐瞒已知事实“挡箭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中同时存在“保证无事故”和“车况自检”的表述,二者存在一定矛盾,但结合二手车交易的习惯与现实情况分析,“保证无事故”是核心承诺:卖方对车辆“无事故”的保证,是针对车辆核心质量、历史状况作出的明确、积极的承诺,是影响买方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构成了合同的核心内容。
“车况自检”不免除告知义务:“车况自检”通常应理解为提醒买方对车辆进行常规、可见状况的检查,或是在卖方已尽到全面、真实告知义务基础上,买方进行的最终确认。它绝不能成为卖方隐瞒已知重大瑕疵(如事故车)的“挡箭牌”。对于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这类非经专业检测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调查与如实告知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导向:在格式条款含义存在歧义时,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本案中即卖方)的解释。法院强调,双方交易的是作为重要财产的机动车,而非普通动产,卖方作为经营者,应秉持更高的诚信标准。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将涉事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自收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补偿买方的损失。
>>提醒: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诚信经营是根本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周瑞婷解读,本案的公正判决,再次昭示:法律始终是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任何试图以“格式条款”或“行业惯例”为名,行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实的行为,终将无法逃脱法律的审视与裁判。
周瑞婷提醒,对经营者而言,诚信是经营之本。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特别是对于影响车辆价值和安全性能的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历史情况,不得刻意隐瞒,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任何试图打擦边球、玩文字游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消费者而言,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阅条款,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和书面保证要予以固定。一旦发现商品与承诺不符,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在条件允许时,可引入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核实。
对市场环境而言,司法判决通过明晰权责边界,有力打击了二手车市场的欺诈行为和不诚信风气,有助于督促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推动构建公平、诚信、透明的消费秩序。
>>律师说法:程序提醒≠义务豁免
确定性承诺构成合同核心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车况自检”本质是程序性提示,仅引导消费者对车辆外观、基础功能等可见瑕疵进行查验,无法覆盖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需专业检测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作为信息优势方,对车辆核心质量信息负有法定披露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通过“自检”类格式条款排除。
“保证无事故”则是对车辆关键质量的确定性承诺,直接决定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与合同目的。一旦作出该承诺,即构成合同核心条款,经营者需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车辆实际存在重大事故,该承诺的虚假性将直接构成对合同根本义务的违反。
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歧义时,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两类表述并存且产生歧义时,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经营者(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因在于: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经营者作为专业主体,应承担更高的审慎核查与如实告知义务。将“车况自检”曲解为对隐蔽瑕疵告知义务的豁免,既违背交易习惯,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韩朝泽提醒,经营者违反“无事故”承诺,需承担两类法律责任。
一是违约责任:只要车辆存在重大事故且经营者未尽合理审查、告知义务,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消费者均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请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等实际损失。
二是欺诈责任:若经营者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作出虚假承诺,或通过隐瞒维修记录、出险信息诱导消费,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经营者的主观故意、隐瞒信息的核心性及与消费者错误决策的因果关系。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车前需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车辆权属、出险及维修记录;签订书面合同时,将经营者的关键承诺明确写入条款;保留宣传材料、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提车时仔细查验,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发现经营者隐瞒或虚假承诺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二手车交易复杂消费场景 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近年来,在二手车交易的复杂消费场景中,“保证无事故”与“车况自检”条款的碰撞并非孤例。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消费者对车辆“真实里程”与“历史状况”的知情权上。当经营者试图用模糊条款规避法定告知义务时,司法裁判该如何为消费者权益兜底?
二手车里程造假
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祁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关注了满某的二手车直播间,看中一辆号称“车况良好、里程约5万公里”的别克商务车。在满某发送检测报告、登记证等资料后,祁某支付定金并完成过户,却发现车辆实为“三手车”。使用一年多后,祁某在保养时发现车辆存在烧机油、漏油等问题,经官方渠道查询,实际行驶里程高达13万余公里,与表显里程严重不符。祁某遂将销售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公里数为表显,实际公里数乙方自查”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销售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销售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未尽到核实车辆真实里程的义务,构成违约。因车辆实际里程与宣传严重不符,影响购买决策和车辆价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支持了祁某退车退款的诉求,同时结合车辆使用情况,酌情扣减部分使用费,并判决由销售方承担退货运费。
隐瞒二手车系全损事故车
购车者要求“退一赔三”
唐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加了王某的微信,唐某看到王某经常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多辆二手车买卖信息。2023年6月4日,唐某向王某购买二手车特斯拉ModelY一辆,在买卖合同上写有备注:“保证车辆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当日,唐某向王某转账225000元用于支付全部购车款并办理过户。后唐某在使用中发现所购车辆系事故报废车,存在无法快充、特斯拉4S店不提供质保服务、不维修、不保养、系统内显示全损等问题,多次与王某就退赔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唐某申请法院调查令后查出该车辆于2023年4月23日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系全损车,定损金额为280900元,残值金额155500元,更换项目达74个,维修项目达82个。经了解,王某于2023年7月20日注册成立了某汽车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中介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者明知出售车辆系低价购入的全损车,却在与原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无重大事故”等内容,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欺诈。原告主张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25000元,于法有据。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长期通过朋友圈信息发布二手汽车出售信息并进行二手车交易,且于2023年7月20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原告购买案涉汽车用于生活,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身份。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675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