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哪些可以受理?属地管辖如何确定?
日期:02-13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公布新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2010年颁布的旧办法将同时废止。新办法旨在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旅游投诉的定义,即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请求处理纠纷的行为。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若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将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办法对投诉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旅游投诉一般由经营者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纠纷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处理机构管辖。需立即制止损害行为的,由纠纷发生地机构管辖。对于同一纠纷多个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机构处理。
根据办法,旅游者可就多项事由进行投诉,包括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因其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损、因不可抗力发生合同争议以及其他损害权益的情形。投诉需符合与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投诉人和具体请求等条件。投诉一般需包含双方基本信息、投诉请求及纠纷事实与理由。办法同时列举了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如超出合同期满后九十日、其他机构已受理等。
在处理程序上,旅游投诉处理以调解为基本原则。机构受理投诉后,对于事实清楚的应立即调解;情况复杂的,则需向被投诉方送达通知书,被投诉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双方需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处理机构有权进行核查和调查。调解过程需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则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若被投诉方为旅行社,在特定情形下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文旅部门可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垫付。
此外,办法要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县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需为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相关投诉处理材料的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 据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