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降低了交房标准 购房人拒收后起诉开发商
日期:02-10
补充协议降低交房标准
购房人拒收房并起诉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赔偿违约金
飞来横罩
手术过程中面罩意外砸眼
术后患者多种不适
医患双方就责任与赔偿未达成一致
提升消费品质 共筑安心环境
华商全媒体3·15征集线索
9大渠道等你来爆料
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能否通过补充协议降低法定的交房标准?当其中条款与主合同发生冲突,究竟以哪个为准?西安一业主的维权经历揭示了一个关键陷阱:某些补充协议旨在“巧妙”降低交房标准,但法院判决指出,不合理减责条款终属无效。
百万元购房款付清
交房时发现房屋“缺证”
近日,市民侯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身购房维权经历。
侯先生介绍,2021年1月,他与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103万余元的总价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且交付时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然而,2023年12月,当开发商通知收房时,侯先生发现开发商无法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业主后续了解,是因为该楼栋消防及规划专项验收未完成,暂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首先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开发商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向业主交房,存在很多隐患;此外业主也无法取得房产证,侵害了业主自身权益。”侯先生回忆,2023年12月6日,开发商通知其收房时,只提供了五方验收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交付的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无法收房,开发商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侯先生说,开发商做法不合理不合法,他因此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费用。
“我们不是挑剔,我们只是想要一个法律意义上合格的家。”侯先生说,在这样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收房,无异于接受一个存在未知风险的“半成品”。
购房合同“一主一附”
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令侯先生意外的是,庭审过程中,开发商竟以补充合同中的约定,认为交付并无不当。
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面对侯先生的诉求,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出卖人只须在交付商品房时按约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即视为出卖人按约交付。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第2项约定,本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本协议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有不一致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案中,涉案房屋已通过建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单位的验收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也取得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正是这一“主”一“附”之间的差异,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还在庭审中辩称,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该协议已在房管局备案,合法有效。被告表示,涉案小区是分期建设项目,行政部门允许此类项目在完成五方验收后先投入使用。此外,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行政机关之间、内部部门之间审批冲突导致,并非被告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表示,原告恶意拒收涉案房屋,其要求客观上无法立即实现,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取决于行政机关之间审批冲突的解决,如原告恶意坚决不收房,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予解除。
法院:合同附件约定明显降低房屋交付标准 不合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完成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但截至庭审之日案涉房屋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自逾期交房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的违约金15323.91元。
虽然双方在附件十二第七条中约定“出卖人只须在交付商品房时按约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即视为出卖人按约交付”,但根据案涉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约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案涉合同附件十二第七条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明显降低了案涉房屋的交付标准,不合理的减轻了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故案涉房屋交付标准应当以合同第九条约定为准,对被告辩解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理由不予采纳。
经法院判决,被告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323.91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不合理减责限权的条款被认定无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法院驳回开发商以补充协议降标抗辩、支持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诉求的判决,于法有据,且在事实认定、利益平衡、社会导向层面具有合理性,更能体现公平正义选择。
首先,法院精准区分“五方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实质差异,未被开发商“五方验收+两书即达标”的片面主张误导,而是穿透事实本质:明确“五方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民事主体内部质量核查,仅能证明工程满足施工技术要求,而“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机关对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等法定要件的实质性核验,是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终极证明。涉案房屋因消防及规划专项验收未完成,尚未达到备案条件,即便取得五方验收报告,仍属于“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定禁止交付情形,避免了“形式合格即合法交付”的错误导向。严格遵循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于约定”的裁判规则。
其次,基于开发商在未取得关键备案文件的情况下强行交房,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核心物权权益受损,业主拒绝收房属于行使法定抗辩权,而非“恶意拒收”,故支持业主违约金诉求,合法有据。
再者,精准适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本案补充协议将交房标准从“备案证明文件”降低为“五方验收+两书”,实质是不合理减轻开发商法定义务、排除业主核心权利,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责、限权无效”的情形。同时,法院充分尊重合同自身的效力约定——主合同明确规定“补充协议不合理减责的,仍以主合同为准”,既适用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又尊重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合同效力边界。
“本案判决意义重大,明确了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合理减责、限权的条款终将被认定无效;交房必须严格履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程序,不得侥幸规避法定义务。”赵良善说,这一导向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市场中“先交房后补证”“以次充好”等乱象,引导开发商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从源头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面罩意外砸眼 患者:术后多种不适
医患双方就责任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眼部手术过程中,硅胶面罩意外砸到患者眼部。术后数月,马先生一直觉得眼睛存在异物感、眼干、分泌物多、视力严重下降等多种问题。对此,院方的说法为,马先生眼部问题与面罩意外砸中无太大关系。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右眼被砸中感觉有痛感
医护人员说多观察
马先生是咸阳旬邑县人,父亲去世后,母亲和哥哥靠低保维持生计。马先生离异,抚养四岁儿子,创业失败留下债务,银行账户被冻结,他的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2023年,马先生的右眼被诊断为视网膜脱落。2023年11月,马先生在西安市人民医院航天城院区接受了硅油填充术。因经济比较拮据,本应术后半年进行的右眼硅油取出术,一直拖到2025年5月30日才在该院进行。
本想着手术后右眼视力能有所恢复,然而右眼硅油取出手术却成为他新一轮困境的开始。他回忆道:“手术结束,我从麻药中刚刚苏醒过来时,清楚地感觉到有东西砸到了我的右眼。”
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感觉右眼有种伤口被撕裂开的痛感,从手术室被推到病房后,他明确告知医生及护士,术中面罩砸到了刚完成硅油取出术的右眼,但当时医护人员均未多说什么,只说多观察。
术后眼部百般不适
患者疑与术中意外有关
术后眼部一直存在异物感、眼干、视力下降等问题,并未好转,马先生称,术后几次复查,他均向医生告知了自己眼部的种种不适,“医生一直跟我说,这些症状是视网膜脱落后不可逆的现象,仅仅给开了眼药水,但滴了眼药水也一直没啥用。”从2025年5月30日进行了右眼硅油取出手术后,他一直遵医嘱复查,但眼部的不适并未减轻,这不仅让他怀疑医生的医术,更担心这些症状与术中面罩砸眼的意外有关。
在马先生的强烈要求下,2025年12月初,该院为马先生换了一名医生检查,而此次的检查结果令马先生十分意外,“不仅查出我右眼眼球有线头残留,还查出我左眼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之前复查那么多次,怎么就没查出来呢?”
随即,院方帮马先生将残留的线头取出。这次的检查结果令马先生坚信,该院在2025年5月为其进行的右眼硅油取出术和术后几次复查均存在问题。
多次与院方沟通协商
院方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2月6日,记者从马先生提供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上看到,2025年5月30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显示,“患者17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眼视力下降,就诊于我院,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并于2023年11月3日行右眼玻璃体切除剥膜激光注硅油术,手术顺利,术后定期门诊复查,现为取出眼内硅油遂收住我科,拟行进一步手术治疗。”
出院情况为: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无特殊不适,敷料包扎完好无渗液。术后日间病区观察2小时,患者无术眼不适。
术后4个月、半年复查时,门诊病历显示,双眼人工晶体植入状态;右眼高眼压症;右眼视网膜动脉供血不足;干眼症。
2025年12月9日,复诊门诊初诊病例则显示,初步诊断结果为双眼人工晶体植入状态;左眼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干眼症。
马先生称,从2025年12月初至今,他多次与院方沟通协商,院方未对其责任和赔偿等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这让他非常着急,“我现在因为眼睛问题没法干活,家里没有收入来源,眼睛要是治不好,以后生活可咋办?”
院方承认存在面罩砸眼情况
称患者提出补偿金额过高
记者联系到西安市人民医院航天城院区医调办。工作人员称,马先生在右眼硅油取出术中,确实存在面罩意外掉落在其眼部的情况,这一点院方并未回避,“我们也觉得非常抱歉,但马先生眼部的问题本身就比较严重,他目前的情况,跟这次意外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该工作人员表示,至于眼部残留线头的情况,因她不是参与调解此事的负责人,不太了解情况,无法给出明确答复,“但我们很明确,患者的眼部问题我们一定会继续尽心治疗,也会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患者提出的补偿金额太高,暂时未能达成一致。”
工作人员最后说,将继续积极与患者协商沟通,力争解决问题。
专业人士: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记者联系到西安一家三甲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每家医院都会设置医患科、医调办等机构,遇到医患纠纷,患者应第一时间向这些科室反映,此类科室会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约定的时限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争议的,我们会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该负责人称,医患协商是最直接的方式,但当双方分歧较大时,往往难以达成一致。行政调解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而司法诉讼则是最后的解决途径。
该负责人还提醒,患者最重要的是及时固定证据,尤其是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缴费凭证、沟通录音等是维权的核心依据。发生纠纷后,应立即要求医疗机构封存和复制病历,防止证据灭失。“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以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果涉及严重损害或责任争议较大,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群
提升消费品质 共筑安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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