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社会公众: 本人邱有涛、陈孝炳,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实施了电鱼违法行为。我现已深刻认识到,电鱼会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此,我十分懊悔,自愿接受处理,并保证今后严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非法捕捞活动。在此,向公众诚恳赔礼道歉,今后争做守法公民。 特此致歉。 致歉人:陈孝炳 邱有涛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