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6)内仲字第038号案被申请人蒋启文:
(2026)内仲字第044号案被申请人沈建峰:
本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内江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锦华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纠纷案。经查询,通过电话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向被申请人沈建峰送达的(2026)内仲决字第044号《决定书》。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以上两案定于2026年11月4日上午9: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