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正兴街道广东街110、112、114、116号房屋被征收人(徐秀英、李丹、蹇恩宇):
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场镇片区(一期)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你户坐落于正兴街道广东街110、112、114、116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你户未能依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你户权利人目前尚未确定,征收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对你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天征补决﹝2026﹞1号),经我单位穷尽各种手段,被征收人徐秀英无法联系送达,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你户房屋测绘建筑面积225.76㎡,已评估房屋总价5732386元(含板房、棚,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等的评估价款),对被征收房屋给予两种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定,一是货币补偿,你户可获得补偿款合计6898379元。二是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位于正兴街道广东街东侧,住宅面积140㎡,非住宅面积100.23㎡,另可获得补偿款3021135元。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送达,被征收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房屋征收部门所选择的补偿方式,或自行到正兴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天府新区正兴街道云顶山停车场内,联系电话:028-63027404)进行选择。相应补偿费用在被征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依法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未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即视为同意按照前述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处提存,且房屋征收部门不再预留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正兴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本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受版面限制,无法将决定书全部内容及附件内容一一列明,你可前往正兴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获取完整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