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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后单方面取消春节期间民宿预订
法院:民宿公司没收法定定金并收取部分损失赔偿
节假日期间景区民宿一房难求,人们往往选择以预付定金的方式提前订好酒店民宿。当定金给付方因行程变更而不能前往入住时,还能要求商家退还这笔定金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认定中某公司单方面取消预订构成违约,某民宿公司损失超过法定定金上限,有权没收违约方预付的部分定金款以弥补其损失。
2024年春节期间,中某公司向某民宿公司预订租用两栋海滨民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期为5天(2024年2月12日至2月17日),租金为2.2万元/天,中某公司先行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约定,如因中某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预订活动取消或延期的,该定金不予返还;如某民宿公司收到定金后未保留场地,则应向中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后因行程变更,中某公司不再需要租用案涉两栋民宿,于是告知某民宿公司取消预订,并希望某民宿公司能退还部分定金。但某民宿公司认为,春节期间属旅游旺季,案涉两栋民宿由于中某公司的预订已停止对外出租,中某公司无故单方违约,某民宿公司因此损失严重,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中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某公司与某民宿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中某公司单方取消预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某民宿公司有权没收定金。但鉴于协议约定的定金5万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法院认定,某民宿公司有权没收中某公司定金2.2万元(11万元× 20%),超出部分的2.8万元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针对某民宿公司有关法定定金2.2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将剩余2.8万元作为违约金用于填补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的民宿预订期间为春节假期,正值海滨民宿这类特殊标的物的消费高峰期,某民宿公司因中某公司单方取消预订导致的损失,实质上是民宿在原预订期间的空置损失。某民宿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5万元后便对案涉民宿房源予以锁定并关闭出租通道,而中某公司在同年2月5日才告知某民宿公司取消预订案涉民宿,此时距离原预订入住期仅剩一周。案涉两栋民宿是整体预订,短时间内无法再整体全部订出。据此,结合民宿春节期间的预订特点、案涉民宿预订单价以及整体预订等因素,法院对于某民宿公司有关其损失超过法定定金上限2.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此外,某民宿公司在得知中某公司取消预订后,本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自身损失扩大。虽然案涉两栋民宿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整体订出,但仍存在部分订出从而弥补一定的空置损失的可能。然而,直至协议载明的原预订期结束,某民宿公司仍未将案涉民宿房源对外放租,客观上亦丧失了案涉民宿在春节期间对外被预订的机会。故法院综合协议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认定由某民宿公司在剩余2.8万元中,再收取1.8万元作为其损失赔偿款,并据此判决某民宿公司退还中某公司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合同属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在经济活动中,定金的担保功能主要通过定金罚则的适用来实现。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双向惩罚的特点,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及提升交易效率,法律对定金数额亦进行了一定限制,即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合理损失,守约方亦可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参与各类交易活动时,当事人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前,应审慎考量自身履约能力,充分考虑履约风险;签订合同时,应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交易;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外,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共同构建诚实、守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经营秩序。
据人民法院报 李倩 许立岸 胡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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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花3176元内场看演唱会视线不佳
起诉退一赔三被法院驳回
两人花3176元去看演唱会,却被前排观众遮挡视线。满怀期待奔赴偶像现场,却因视野不佳败兴而归,到底能不能找主办方“讨个说法”?近日,河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和丁某通过某票务App购买了两张演唱会内场门票,每张票价1588元,座位由系统随机分配至C0区4排41、42号。可到了演唱会现场,二人视线受阻,观演效果不如预期。
演出结束后,二人向主办方投诉,未能得到满意结果。随后,刘某二人以“舞台设计不合理导致视线遮挡,且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舞台设计,构成欺诈”为由,将演唱会主办方、票务代理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额购票款,并按照购票款三倍数额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购买的1588元内场票对应的“四面台”现场布局图、座位随机分配规则,均在网络购票过程中明确公示,原告购票时可清晰查看;舞台搭建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隐瞒真实情况”,且原告是在知晓购票规则的前提下自愿购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同时,根据证据,原告座位前方并没有柱子、栏杆等固定障碍物遮挡,视线受阻实际是因前排观众与原告身高存在差异,导致观看演唱会时视线被前排观众遮挡,并非主办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且演唱会服务并非单一的视觉体验,还包含听觉享受、现场互动氛围、沉浸式参与感等多重维度。原告已按购票座位全程观看演唱会,双方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主办方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行为。
综上,原告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消费者主观感受”与“法律上的违约或欺诈”的区别。
“退一赔三”不是“不满意就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针对的是欺诈行为,而非体验不佳。消费者主张该权利时,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仅以观演体验不佳为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观演体验要讲“客观性”。被前排观众影响视线、觉得自己离舞台较远等主观感受,不属于主办方的违约范畴,但若存在舞台设计与宣传严重不符等客观问题,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购票时务必“看清规则”。网络购票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座位分配方式、现场布局图等关键信息,最好截图留存。如果观众在观演过程中发现舞台前方存在立柱、栏杆等固定障碍物遮挡视线,且遮挡物在购票阶段未明确告知或公示,导致无法正常观看演出,消费者可凭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遮挡物客观存在且影响正常观演,要求主办方退还部分或全部购票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