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四川法制报

消费路上“坑”不少,如何见招拆招?

日期:11-14
字号:
版面:第03版 : 法治中国       上一篇    下一篇


    

1
家长花 33888 元给孩子买8年培训课
上了3年想退费被告知“没有费用可退”
  近年来,各类教育机构百花齐放,推出众多类型各异的培训套餐,“预付式消费”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模式,即一次性购买多次课程,持续性地长期上课。然而,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时,消费者想解除合同却遇到了重重困难。近日,福建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培训班教学质量下滑,家长想要退费却遭拒的案件。
  “王女士,您放心,编程和乐高这些课单报一年就要1万多元!但我们现在有八年课程的‘旗舰套餐’,一次性付清,平均下来一年才4000多元,这可是前所未有的优惠!”在平潭某教育机构的课程推介会上,销售顾问热情地向王娟(化名)介绍。听着顾问描绘的孩子八年成长蓝图,又盘算着巨大的价格优惠,尽管对一次性支付33888元有些犹豫,王娟最终还是为两个孩子签下了这份培训协议书,约定享受编程、乐高等5门课程长达八年的学习权益。
  课程进行了三年多后,王娟发现机构教学质量下滑,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也反映“学不到东西,课堂很乱”。2024年12月,王娟通过微信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已上课时比例退还剩余学费19815.37元。
  然而,机构并不同意王娟的退款方案:“培训协议书当时约定了,要‘按学科原价计算课时费用’进行退费,我们课程的原价是13000元一年,当时是给您优惠的,这样算下来您已经上了三年课,就是39000元,您已经没有费用可退了。”王娟则认为:“说好的八年还没有上完,怎么会没有费用可以退呢?你们的计算方式不合理。”双方就退费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娟便将某教育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机构提出的“按学科原价退费”条款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退费时剥夺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价格优惠,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因此,法院未采纳该条款,而是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定机构按照剩余课程期限的比例,向王娟退还学费19815.37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先付款、后消费”模式,比如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套餐等。消费者为了获得价格优惠或保证服务的持续性,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笔费用,然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分批享受服务。其特点在于,消费者需要提前承担资金风险,而服务的质量与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则在未来才能验证。因此,法律对这类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有特别的保护规定。
  在本案中,为确保公平,法院采用了“剩余期限比例折算”来确定退费金额。这是一种在长期服务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公平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方法的核心是,退款金额与消费者尚未享受的服务期限成正比,既考虑了消费者已消费的事实,也保障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获得退款的权利。
  为什么本案中的退费条款无效?本案中的“按学科原价退费”条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案条款在退费时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受的打包优惠,导致“付款时是优惠价,退款时却要按更贵的原价算”的局面,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效。
  据海峡都市报 梁展豪 施静怡 林敏/文

2
“精品二手车”有30多条维修记录
汽车销售店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玻璃全原配、四梁六柱未动过,没有水泡及事故记录……”听到直播间内销售主播信誓旦旦的承诺,心动的董某下单购买了一辆“精品二手车”,但到手后发现严重“货不对板”,车辆不仅是泡水事故车,里程表还被篡改,注册登记年份也对不上。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某汽车销售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支持原告董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并由某汽车销售店赔偿车辆托运费。
  2024年11月,董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某汽车销售店发布的售车短视频宣称:“有辆精品二手车手续齐全包过户、高配置带一键启动……”董某遂进入直播间向销售主播询问车辆情况,之后通过后台私信与某汽车销售店取得联系。对方承诺董某看中的二手车是2012年2月注册登记,玻璃全为原配、四梁六柱未动过,且没火烧,没水泡,无事故记录。心动之下,董某添加对方微信好友并进一步详细沟通,对方再三承诺“车况不符全额退款”,并称可签订质保合同。基于信任,董某支付了3.2万元购车款及2500元托运费。
  当月中旬,董某先后收到了所购的二手车及车辆行驶证。经核实发现,车辆注册登记年份实际为2010年,并非2012年。车辆的维保及出险记录显示:该车系淹水车,前挡风玻璃、后门玻璃都更换过,左A柱曾整形,右A柱曾喷漆修复等33条记录明细。另外,至2020年6月,该车实际行驶里程已近23万公里,而车辆里程表显示约11万公里。董某认为自己受到欺骗,在与某汽车销售店沟通无果后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全额赔偿车辆托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将所售二手车辆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董某,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被告在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并作出一系列虚假承诺,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意思表示,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董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3.2万元,同时赔偿原告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9.6万元。同时,因被告系过错方,应全额赔偿车辆托运费25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经营者在直播间作出“精品车辆”“车况不符全额退款”等虚假承诺,故意隐瞒车辆曾淹水、关键结构修复、里程表篡改等真实情况,以此误导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依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既是对经营者不诚信经营行为的严厉惩戒,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有力保护。据人民法院报 周瑞平 李淑婷 沙娟娟/文

3
卡丁车俱乐部闭店
会员预付金额怎么退?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卡丁车俱乐部闭店引发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案,判决某卡丁车俱乐部按优惠折扣价核算原告已消费金额后向其退还卡内剩余未消费款项。
  为体验卡丁车驾驶的乐趣,果果(化名)在某卡丁车俱乐部充值1000元成为会员。双方约定果果可凭会员卡在该卡丁车俱乐部限定封闭区域内享受卡丁车驾驶游玩服务。此后,某卡丁车俱乐部在未提前通知任何会员的情况下突然闭店,既未留存联系方式,也未就会员权益后续处理给出方案,导致果果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消费。
  果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但未能达成解决方案。为维护自身权益,果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卡丁车俱乐部按会员优惠折扣价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果果与某卡丁车俱乐部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某卡丁车俱乐部应依约向果果提供卡丁车驾驶服务。现某卡丁车俱乐部因自身经营原因突然闭店,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属于非因消费者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庭审中,双方就退款金额核算方式产生争议,果果主张按会员优惠折扣价扣除已消费金额,某卡丁车俱乐部则提出应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后再退还剩余款项。
  法院认为,果果充值成为会员时,基于会员身份享受优惠折扣是其缔约时的合理预期,亦是合同约定的权利范畴。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合同正常履行时消费者应获利益的角度出发,核算已消费金额应遵循双方约定的会员优惠折扣,而非按原价扣除。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卡”消费的核心风险在于“商家履约能力不确定性”,要规避风险、保障权益,需消费者与商家共同发力。
  对消费者而言,应从“事前防范”与“事后维权”两方面做好准备:事前办理储值会员卡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折扣规则、退费条件等关键条款,妥善留存充值凭证、消费记录、沟通截图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维权无据;充值时理性判断,不被“高折扣”“长期卡”等宣传诱导。若事后遭遇商家闭店、拒退余款等情况,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协商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对商家而言,经营过程中若需闭店、转让或变更服务模式,必须提前以短信、电话、门店公告等可追溯的方式通知会员,充分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同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动与会员协商退费、转店等解决方案,不得恶意拖延、逃避责任。
  据乌鲁木齐晚报 饶俊华/文

4
健身房销售员收取预付款当“分红款”
法院:与公司实控人构成共同侵权
  消费者预付年费、私教费后,健身房却突然闭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预售卡债权如何实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认定销售员在公司不具备分配条件时收取“分红款”,严重影响健身房的正常运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销售员以收取的分红款及健身房对外负债金额为限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郑某作为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王某、宋某达成约定,由王某、宋某负责健身房健身卡预售,签订书面协议后,后续又就实际分成比例、费用承担等达成补充约定。预售期间,王某、宋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预售款,并在扣除约定的分成比例等款项后将剩余部分款项支付给郑某。
  预售结束后不久,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近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预售卡债权。某公司管理人遂起诉要求王某、宋某返还收取的预售款,王某、宋某则以各方系按合同约定分成并结算完毕为由抗辩。
  一审法院认可王某收取合同约定的分成,判决王某返还其他剩余款项。宋某对王某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健身房健身卡预售款本质是消费者预付的“服务对价”,而非公司的“净利润”。消费者支付费用后,有权要求健身房在未来数月甚至数年内提供服务,而健身房需承担房租、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持续性成本,王某、宋某与郑某约定将健身卡预售款直接作为“利润”分配,未预留后续运营资金,本质是滥用意思自治,损害了公司与消费者权益。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与王某、宋某达成合意,同意二人收取“分红款”,王某、宋某提供个人账户收取预售款并参与分配,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某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损害了某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共同侵权,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王某、宋某以其收取的分红款及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限向某公司返还款项,同时明确王某、宋某可基于内部约定向郑某主张权利。
  据人民法院报 胡韡 王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