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职工唐春开设个人账户及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人民中路一段28号)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积金罚字〔2025〕5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