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时间内两度下单 知假买假索赔 10 倍赔偿
日期:11-07
本报讯(李世强 陈丽 罗霞)近日,宁南县法院依法审结辖区内首起“知假买假”典型案件,明确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厘清了正常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牟利的法律边界。
2023年7月23日,郭某某在购物平台“某某凉山官方旗舰店”首次下单2盒礼盒装“元宝枫籽油初榨神经酸油口服液食用纯油”,实付2521.2元。时隔不足一月,同年8月18日,郭某某再次出手,购入5盒同款产品,花费6275.5元,两次购物累计支付8796.7元。
随后,郭某某一纸诉状将店铺及委托生产方某家嘉公司诉至法院。郭某某诉称,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日,但经查该生产企业早在2023年4月28日就已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显然产品属于假冒食品。据此,郭某某要求关闭涉事店铺,退还全部购物款,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8796.7元,同时要求某家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产品标签确实存在瑕疵——标识的委托生产厂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部门已就此对涉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经专业检测,该产品的9项核心指标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质量标准,标签瑕疵并未影响产品安全,也不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
更关键的是,证据显示郭某某在第二次大量购买时,已明确知晓产品标签存在上述问题,其购买行为并非为满足正常生活消费需求,而是企图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谋取商业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标签瑕疵不等同于“不安全食品”,郭某某“知假买假”的商业化索赔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法律鼓励和支持正当的消费维权行为,以此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但对于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知假买假”行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作为宁南县法院审结的首起“知假买假”典型案件,不仅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清晰界定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法律边界。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而企图利用法律惩罚性赔偿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