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团建”喝酒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
日期:11-0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周夕又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瑞幸咖啡两家门店遭一男一女涂红油漆,并在门窗上面写字。现场视频画面显示,涂油漆的女子自称孩子在瑞幸咖啡上班,被老板喊去“团建”喝酒后未归,次日下午才接到酒店与120急救中心电话,得知孩子已在医院心血管科室接受治疗。目前,延安市人社局已介入调查,如要认定工伤,需要家属上传相关资料。
参加公司“团建”喝酒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祥有说法。
解读
工伤认定需考虑“团建”性质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团建”活动中员工受伤或身故的工伤认定,应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团建”活动性质予以综合判定。
孙文祥认为,企业“团建”等单位活动中受伤的,其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是“工作原因、单位意志”,若“团建”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员工被动参与,才可能纳入工伤范畴。
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点判断关联性。
一是组织主体与参与要求。即是否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发起,或明确指派员工参加,且参与带有一定强制性(如不参加会影响单位对其责任心与敬业评价,或与考勤挂钩、不参加按事假处理等),而非员工自愿发起的私人聚会。二是活动目的要以增进团队凝聚力、促进业务合作、服务企业经营为目标,例如配合合作方举办的联谊活动、含培训环节的拓展训练等,体现用人单位意志与利益。三是活动经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非员工个人分摊。四是活动时间和地点应属于单位统一安排的时段和地域。
孙文祥表示,若“团建”属于纯福利性休闲娱乐(如可自愿参加的无工作内容、与单位意志利益无关的旅游,单位的福利奖励等)、或非单位指派与单位利益无关联的私人宴请,则不具备工作关联性,受伤或身故通常不认定为工伤。若员工在符合“工作关联性”的“团建”中突发疾病,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醉酒是工伤认定的特殊争议点
是否醉酒是“团建”活动工伤认定的特殊争议点,法律对此有明确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孙文祥提出,如果“团建”等活动中饮酒是个人自主行为,个人酒量控制并不在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内,那么员工对饮酒是否过量应当具备认知和控制能力,即便在单位组织的聚餐等“团建”活动中过量饮酒导致伤亡,实践中往往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孙文祥表示,该事件中的瑞幸员工是否被认定工伤,需重点提交以下证据。
一是饮酒是否属于“企业组织的‘团建’”,若“老板喊喝酒”是企业安排的“团建”环节,比如部门聚餐,且员工为被动参与,则“团建”属于工作延伸;若仅是私人宴请,与工作无关,则不纳入工作范畴。
二是受伤是否与“饮酒直接相关”,医院诊断显示员工在心血管科治疗,需明确病症是饮酒直接导致,比如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心肌梗死,还是自身基础疾病诱发,若是前者且被认定“醉酒”,工伤认定几乎无望;若是后者,饮酒仅为诱因,则存在认定可能。
“团建”引发的工伤争议,既关乎员工生命健康权益,也考验企业管理责任与法律风险意识。从及时固定证据、依规申请工伤认定,到企业提前明确“团建”性质、摒弃强制饮酒文化,每一环都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唯有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员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读与纠纷调解,才能让“团建”回归增强团队凝聚力的初衷。
延伸阅读
“团建”出意外能否算工伤两起案件结果不同
近年来,企业“团建”中引发的健康意外屡有发生。
今年3月,湖南省常德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纠纷案件。2022年8月,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到某村开展“团建”活动,文某和同事在附近水域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常德市武陵区人社局于2023年10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文某所在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认为,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是否都应认定为工伤,也有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刘某是大庆某公司员工,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迎端午健步行’活动的通知”,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刘某下班回家后在南湖公园健步走过程中,突然开始刮风下雨,在公园长廊避雨时,被倒塌的长廊砸中当场死亡。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工作原因。后家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所开展的活动属于倡议性的健身活动,虽设置奖励等鼓励大家参与,但该活动的目的是希望员工养成科学、健康的运动习惯,且要求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不属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合作所进行的、具有工作安排性质的活动,不属于工伤,驳回家属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