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安装充电桩的案涉车库 
案涉车库已安装充电桩,目前已投入使用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我有自己的产权车位,也交了物业管理费,为什么物业公司拒绝我装充电桩?”家住眉山市东坡区红顶世家的业主何林(化名)在向小区物业公司提交《车位允许施工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时,却被物业公司以小区电容量不够、消防不过关等理由拒绝。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胜诉并成功完成了安装。
昨(6)日,省高院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上述何林、曾某诉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列。该案通过判决明确,物业公司应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等材料,不得以对安装条件、电容容量、消防安全等的质疑为由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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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物业公司不准业主安装充电桩
2022年11月,何林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本打算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却在向物业提请施工申请时屡屡遭拒。“最 开始说小区电容量不够,后来又说消防安全不过关。”何林说,他后来研究了物业公司出示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发现适用对象错误,文件针对的是集体充电桩,而非个人充电桩。此外,电容量的问题可以后期通过更换变压器解决。
何林居住的小区是红顶世家,2019年全部竣工。双方在当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地下车位服务费为每年360元。对于物业公司的拒绝,何林既意外又气愤:“物业公司没担当,怕负责,拿钱不办事!”
记者了解到,在向供电公司申请给充电桩装表接电时,物业公司的同意《证明》不可或缺。根据眉山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安装自用桩,业主要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物业公司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核实情况,签署同意证明。
因为“安桩难”,何林常常到离家一公里的公用快充点充电,每次耗时约20分钟。这对何林来说极为不便,“有时不想坐在那等,就走回家,来回路上要40分钟。如果遇上大热天或下雨天,更不方便”。更令他担心的是,听说快充次数多了,电池寿命会大大缩短。何林甚至有过后悔,他说买新能源汽车一方面响应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另一方面又能省钱,没想到后续为解决充电的问题费时又费力。
为了安装上充电桩,何林想了很多办法。他说,后来找了社区网格员,也拨打了市政热线,都没有解决问题,最后他和妻子曾某只得向法院起诉。2024年2月19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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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业主胜诉
东坡区的物业纠纷由崇礼法庭集中审理,何林的案子很快被移交到崇礼法庭。“我们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崇礼法庭法官刘国政说,物业公司比较坚持,希望法院判决给个结果。
一审庭审时,物业公司辩称,不通过安装申请是全方位考虑。一方面,小区建设时没有考虑安装充电桩事宜,并未提前在地下停车场预留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如果改造现有车库难度大、成本高。物业公司认为,充电桩的安装涉及小区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小区建设时没有配套停车位电气化建设的电力容量,若安装充电桩可能存在巨大用电负荷的安全隐患。
现实情况是,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社区居委会也没有给小区制定安装自用桩规则。何林认为,他购置车位后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车位管理费,根据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以及业主对其建筑物专属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应当允许其安装充电桩,并在其向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明》上同意盖章。
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呢?刘国政说,根据民法典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及《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物业公司在业主安装充电桩时充当的是一个配合业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角色,在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亦无居民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业主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按照供电公司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刘国政说,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未经专业机构认定,物业公司不得以电力容量、消防安全等理由阻碍安装新能源充电设施。因此,法院支持了何林的诉求。
然而,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二审中,物业公司提出了一份新证据: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回函》,表示小区在建设中未预留安装充电桩所需的电力负荷、管沟等,如要安装,需改造现有设备、线路等电力设施。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目前的消防安全、电力容量均无法达到安装充电桩条件,同意安装充电桩会有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全体业主利益。
为此,二审案件承办法官、眉山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梅带领合议庭成员走访了案涉小区,现场查看了案涉车位。2024年5月22日,眉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等为由,上诉主张其不应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理由不能成立。”陈晓梅说,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需要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此外,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业主安装充电桩会必然导致案涉小区出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
二审判决生效后,何林终于等到了《证明》,后来成功安装了充电桩。他说,现在出行更方便了,充电也更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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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小区“安桩难”的司法智慧
涉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纠纷案件的增多,不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甚至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群众的正常生活。司法如何助力破解“安桩难”?
以何林、曾某诉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作为眉山两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首例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对类案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陈晓梅介绍,该案判决后不久,青神县另一起案件便撤诉了,被告物业公司同意了原告业主的施工证明。截至本月,眉山还有1件类案调解成功,2件类案判决,1件类案正在多元化化解中。“我们在受理类案后,会向双方当事人以案普法。”陈晓梅说,对当事人而言,有的纠纷不一定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有了类案做参考,调解成功的机率会增加不少。
在自贡,自贡中院结合省、市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及前景,为从源头预防化解涉充电桩纠纷,向自贡市发改委等五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文件、优化报装流程、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监督管理。据该司法建议的起草者、自贡中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唐霞介绍,从近三年自贡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居民自用充电桩安装案件来看,因物业公司不配合、充电桩安装不规范引发纠纷不断。审理时,他们发现,物业公司、电力公司等多部门权责不够清晰。例如,申请安装充电桩需要电力公司勘查小区电容是否匹配,物业公司需出具同意安装的申请书,但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来确认,是电力公司先来勘查电容还是物业公司先出同意书,双方存在一定分歧。发现该问题后,法院向各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明确各部门主体责任。目前,规范性文件已出台,各部门则根据该文件起草实施细则,该类案件也进一步减少。而这一份建议,也被纳入省高院发布的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司法建议”中。据统计,司法建议发出以来,自贡法院未新增与充电桩有关案件。截至目前,物业服务纠纷同比减少27.5%。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围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电容不足、收费不明、责任不清、流程繁琐等“堵点”问题,主动联合住建、能源等部门,推动将“支持合规安装充电桩”条款明确写入《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从源头上厘清权责边界。近年来,该院有效化解32件相关矛盾纠纷,让充电桩进小区、通上电,为绿色出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