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合计145辆)的车主或驾驶人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分局接受处理,并提供车辆的合法证明。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或未向我分局提供合法证明的,我分局将依法移送拍卖或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