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责令你单位为文仕刚、敖志鑫、杜静、高红彬、毛春赟、王林、谢兵、詹开文、郑丽利、刘勇、冉秀英、葛永川、刘清友、江航、曹建康、杨必忱、吴敏秀、向超、周刚、龚淑英、张伟、陆可、曾启光、章成波、李娟、徐丽、沈娟、衣根、张佩军、唐利峰、彭玉兰、谢箭、陈顺平、周玲三十四名职工限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44177元。如不服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中心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成公积金责限〔2025〕244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