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满佳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责令你单位为职工唐程翔限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2436元。如不服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中心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成公积金责限〔2025〕239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