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10-29
成青人社监处决字〔2025〕第9号
金达京实(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91510107MADW18D18L;法人代表:王祎一):
经查,你(单位)在建设锦城熙卿卿文化馆(剧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项目拖欠11人工资422853.4元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李天安等11人工资共计422853.4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9号5栋803室,联系人:李建,联系电话:028-86265581。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