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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5年3月3日向你单位作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成公积金责限〔2025〕5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为职工刘思恩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3266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中心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告执行通知书》(成公积金催执〔2025〕191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相应义务。逾期不履行,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