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居住密度的增加,邻里间的相处之道面临新考验。一道为自家带来明亮温暖的玻璃阳光,反射到邻居家中却变得刺眼难耐,便利与困扰的边界该如何界定?近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阳台玻璃反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莫某、邓某与被告苏某系同一住宅小区内相邻楼栋的住户。被告用玻璃将自家阳台进行了封闭。每年6月至9月期间,在下午5时至7时左右,太阳光经被告阳台玻璃反射后,会照射入原告住宅内部。原告认为此光线导致其家中长时间处于刺眼炫目的状态,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后原告因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灵川县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封闭阳台虽系对自有不动产的合理使用,但依据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质证,被告家阳台玻璃所产生的反射光肉眼可见比较强烈,对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封闭阳台确有其生活便利之需,若判令其拆除玻璃结构,将导致被告承担过高成本,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公平保护。
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阳台玻璃采取贴反光膜等有效措施,防止反射光对原告住宅造成影响;赔偿原告莫某、邓某为避免光线影响而购置遮光窗帘的费用137.12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日常生活中,相邻方之间轻微的相互影响属于正常容忍范围,但如本案中反射光已严重干扰原告正常居住生活,则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构成侵权。
据灵川县人民法院 邓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