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协作中 三道防线最易“失守”
日期:10-11
机关、单位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本是提高效率的常见做法。但业务可以委托,保密责任不能“一托了之”,一旦管理缺位,泄密风险便随之而来。
资质审查形同虚设。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委托从事涉密业务的,必须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须核查其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图省事、赶进度”,将涉密业务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有的公司则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任。资质关口一旦“放水”,后续保密措施便形同虚设。
保密协议“签了等于管了”。保密法实施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实施全过程管理。但实践中,不少协议签订后便被搁置,甲乙双方保密职责界定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甲方以“人员由乙方派出”为由,对驻场人员疏于管理;保密提醒停留在口头告知,未转化为具体管理动作。
对“身边的外人”缺乏监督。外包人员长期在机关、单位驻场服务,进出领导办公室、接触文件资料、操作信息系统,却往往处于保密监管的空白地带。有的甲方以“不属于本单位人员”为由,不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提醒。对“身边的外人”不设防,保密管理便留下了极大的盲区。
(资料来源:“保密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