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宗德辞去广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