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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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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区岂能“想去就去”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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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厚美

据媒体报道,4月中旬,7名户外爱好者违规进入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徒步迷路被困,经救援后脱险。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核心保护区是生态安全的“生命线”,是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家园,更是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的关键屏障。《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列出,核心保护区内仅可开展包括科研观测、应急救援、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等5类法定活动,为保护区划定不可触碰的管控红线。明确禁止除此之外的人为活动,徒步、露营、穿越等行为均属违法。这不是简单的管理限制,而是基于生态保护刚需的硬性约束。十万大山核心保护区原始森林密布、地形险峻、气候多变,贸然闯入不仅易迷失遇险,更会践踏脆弱植被、惊扰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甚至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

近年来,随着生态旅游、户外探险热度攀升,擅闯核心保护区、违规穿越野山的事件屡见不鲜。部分户外爱好者无视警示标识、漠视法律法规,将“野趣”凌驾于生态保护之上;更有少数户外组织为逐利,打着“小众探险”“秘境打卡”的幌子,公然组织非法穿越活动,加剧生态破坏与安全风险。这些行为本质上是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不负责。新修订的《条例》自3月15日施行后,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首例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正是对这类乱象的精准治理,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核心保护区不是“探险游乐场”,任何挑战生态红线、践踏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

“过界即违法,救援要买单,违法要处罚。”《条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在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罚小钱”到“重惩戒”,从单一处罚到“追责+修复”双重约束,就是要让“任性驴友”和违规组织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救援“生命至上”不等于“违法免责”,被困者获救后仍需承担行政处罚,并需自行承担救援费用,这一原则清晰界定了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公共救援资源不能为个人违法冒险行为买单。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条例》的施行,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而落地见效还需多方协同发力。执法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常态化开展巡查监管,对擅闯核心区、组织非法穿越等行为“零容忍”,让生态红线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自然保护区管理方要完善警示标识、加强入口管控,畅通举报渠道,从源头防范违规闯入行为。户外平台要加强内容审核,下架违规路线攻略,杜绝“野游”误导信息。对广大户外爱好者而言,热爱自然更应守护自然,追求远方更需守住底线。户外出行要自觉远离核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禁入区域,选择合法合规、成熟安全的路线,践行“无痕户外”理念,做到文明、安全、守法出行。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唯有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敬畏自然、珍视生命,不越红线、不碰底线,让自然秘境永葆静谧与生机,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我们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