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孙红梅:
凡志彪、张天瑶已于2026年1月29日将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8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支付给你们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9,518.83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壹拾捌元捌角叁分)提存至我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自提存之日起,凡志彪、张天瑶对你们的上述付款义务即视为履行完毕。请及时与我公证处联系办理领取提存款相关事宜,联系电话:0839-3226864、0839-3223434,若你们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受领提存款,提存款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川省广元市恒信公证处
2026年3月18日